國家能源局明確要求“三桶油”公開油氣管網資訊

2016-09-08 20:08:45 來源:中國西藏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人民網北京9月8日電國家能源局網站7日公佈了《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營承擔運輸功能油氣管網設施的地方企業做好管網資訊公開工作,違者將責令其改正,並視情通報批評。

人民網北京9月8日電 國家能源局網站7日公佈了《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營承擔運輸功能油氣管網設施的地方企業做好管網資訊公開工作,違者將責令其改正,並視情通報批評。

根據通知,“三桶油”等相關企業不僅需要公開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的項目名稱、類型、投産時間、途經省市名稱、長度、設計能力等基本資訊;還需對油氣管網設施接入標準、提供輸送(儲存、氣化等)服務的計量與計價方式、上下游用戶申請接入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的條件等也做出公開。

國家能源局明確表示,將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資訊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佈,對未按規定公開有關資訊或者公開虛假資訊的,應責令改正,並視情通報批評。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監管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相關油氣企業:

為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做好資訊公開工作,按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國能監管〔2014〕84號)規定,現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資訊公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開主體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下屬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營承擔運輸功能油氣管網設施的地方企業。

二、公開內容

(一)主動公開

1.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含LNG接收站等,下同)的項目名稱、類型、輸送介質、投産時間、起止點、途經省市名稱、長度、設計能力等。

2.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接入標準目錄,包括:設施的品質、安全標準,接入油氣的品質、壓力、計量標準等。

3.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提供輸送(儲存、氣化等)服務的計量與計價方式,以及收費項目、價格標準及依據,由市場定價的標注“協商確定”,暫未制定價格標準的標注“暫參照國內同類設施價格標準執行”。

4.上下游用戶申請接入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的條件。

5.本企業受理接入申請的部門、方式、流程及具體辦理時限。

6.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要求公開的其他資訊。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接入油氣管網設施的剩餘能力(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等)和對應時段(含LNG接收站可開放的窗口期)。

2.可接收或分輸油氣的地點。

3.申請接入油氣管網設施對接入油氣品質、壓力、安全規範等指標的具體要求。

4.上下游用戶合理要求與開放相關的其他資訊。

三、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在本企業門戶網站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指定資訊平臺公開相關資訊。同時還可以通過資訊發佈會、簡報、公告等其他方式公開資訊。

(二)依申請公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申請的上下游用戶公開相關資訊。

四、有關要求

(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保證公開資訊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資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並保存好近三年曆史更新記錄。

(二)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指定資訊公開的諮詢電話和諮詢電子郵箱,在本企業門戶網站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指定資訊平臺上公開,並確保電話暢通、及時回復郵件。

(三)上下游用戶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相關資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接到申請應在7個工作日內答覆是否公開,對符合條件的,應在答覆同時公開相關資訊。未能按照規定期限答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方並説明理由。

(四)上下游用戶對申請獲得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關公開資訊依法承擔保密責任,雙方可就申請資訊公開事宜簽訂保密協議。

(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安排下屬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做好相關資訊公開工作。

(六)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公開需主動公開的相關資訊,並鼓勵企業實時、主動公開需依申請公開的相關資訊。

五、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資訊的情況進行監管,各相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資訊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佈,對未按規定公開有關資訊或者公開虛假資訊的,應責令改正,並視情通報批評。

(二)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按規定公開資訊的情況,有關主體可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監管機構報告,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監管機構根據報告情況開展監管工作。

(三)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相關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並督促做好相關資訊公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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