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新規 讓網貸公司與銀行各司其職

2016-08-26 10:11: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網貸監管新規 讓網貸公司與銀行各司其職---網際網路金融的定位與傳統金融有所區別,監管層的目的就是讓其深耕普惠金融領域,而不是和銀行去競爭。從一定程度上來説,《暫行辦法》的出臺,就是讓網貸公司和銀行各司其職。

    ■擇 遠

  8月25日,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這意味著業內既期待又擔憂的網貸管理辦法“靴子”終於落地。總體來説,《暫行辦法》讓投資端、借款端、業務發展邏輯等都回歸規範和理性,讓整個行業更為穩健良性地前行。

  網貸作為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快速發展。然而,值得關注的是,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資訊仲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託網際網路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仲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行銷等行為。同時,整個行業風險事件時有發生。

  因此,必須要明確網貸機構誰來管、誰來負責以及怎麼管。綜觀整個《暫行辦法》,其最大的變化是界定網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且對借款者的金額做了嚴格限制。根據規定,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臺上借款上限是20萬元;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臺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元。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元;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元。

  在業內人士看來,500萬元的限額,恰恰正是絕大多數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信貸産品方面的分界線。這區別於傳統金融機構的同時,也鼓勵網貸平臺投身民間投資領域,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網貸作為傳統金融和實體經濟的有益補充,其定位就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不能覆蓋或不能得到有效滿足的這類投資人和借款人的需求,而這類需求絕大多數都非大額。正如多家銀行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設定的上限正是500萬元,從這一點上不難看出監管的邏輯,大額的借貸應該納入到銀行等非民間的金融體系,而限額的設置正是為了鼓勵網貸做好銀行的有益補充。

  另外,網際網路金融的定位與傳統金融有所區別,監管層的目的就是讓其深耕普惠金融領域,而不是和銀行去競爭。如果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都去做大標,追逐單筆大規模的交易,則跟傳統金融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渠道上通過網際網路來融資而已,對於網際網路金融技術與能力的提升沒有實際意義。

  換句話説,如果網貸平臺去做銀行現在做的事,那麼,這一新興事物就沒有任何意義可言。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説,《暫行辦法》的出臺,就是讓網貸公司和銀行各司其職。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