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業監管辦法出臺 資金存管只能找銀行

2016-08-25 09:45: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P2P行業監管辦法出臺 資金存管只能找銀行---銀監會等四部委昨天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網貸行業實施負面清單管理。

    個人借款餘額最多100萬

    在同一平臺借款餘額最多20萬

   銀監會等四部委昨天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網貸行業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業內人士分析指出,該辦法對於借款上限的規定和資金存管的要求無疑給網貸平臺上了“緊箍咒”,預計12個月的過渡期限內,行業將進行深度整改。

  網貸紅線增至13條

  在行業管理上,此前猜測的牌照管理並沒有落實,《辦法》明確將實施行業負面清單管理。《辦法》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發佈會上,監管層明確指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援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資訊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佈的辦法比去年年底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的12條“紅線”增加了一條。《辦法》新增第八條,禁止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産、證券化資産、信託資産、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綜合來看,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對於借款上限的規定和資金存管的要求對於行業來説影響較大,將會導致超過九成的P2P平臺進行轉型或者退出。

  網貸資金額度設上限

  《辦法》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下同);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500萬元。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現場表示,設置餘額上限一方面是為了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定位的需求。“網際網路金融的定位是要解決金融機構沒有滿足到的融資需求。

  大額融資方面,傳統金融機構解決得不錯。”李均鋒表示,另一方面,從大數據技術方面看,在風險控制和資訊收集方面,只能定位小額融資需求。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表示,借貸限額控制會對相當部分的平臺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臺。

  資金存管只能找銀行

  對於網貸行業影響較大的另一個規定是資金存管的規定。《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數據顯示,截至6月底,國內正常運營的P2P平臺有2349家,而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臺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臺只有39家。絕大多數平臺需要整改。

  有利網CEO吳逸然指出,《辦法》實施後,確實有一些同業公司可能會受到影響。但是,監管規則明確之後,網貸行業運作會越來越規範,這對全行業都有很大的好處。

  捷越聯合創始人王曉婷表示,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尚未出臺,平臺都期待具體辦法早點出臺,從而指導平臺與銀行在資金存管方面順暢運作。

  >>影響

  P2P行業迎來調整期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辦法》旨在引導網貸平臺為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借貸撮合,從事實上的信用仲介功能回歸到資訊仲介的定位。同時,《辦法》的限額規定也有利於降低網路借貸風險,推動網貸行業規範健康發展。不過,隨著資金存管、機構備案等配套制度出臺,小網貸平臺將面臨較大的合規壓力和生存壓力,而大型網貸平臺也得面對業務調整和轉型的挑戰,整個行業將迎來一段為期不短的調整期。

  市場對政策有一定預期,因此不少平臺已經著手業務調整。PPmoney聯合創始人胡新表示,公司已經轉型成以小額消費信貸業務為主的平臺。東方匯方面表示,未來公司將完成從“P2P”網路借貸到金融資産交易的佈局,下一步的業務形式會發生一定調整。

  網貸平臺“十三禁”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産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等金融産品;

  8.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産、證券化資産、信託資産、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産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記者余雪菲 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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