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管理辦法出臺 引導P2P回歸普惠金融本質

2016-08-25 09:45: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網貸管理辦法出臺 引導P2P回歸普惠金融本質---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是資訊仲介而不是信用仲介,明確了網路借貸機構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規定單一自然人、單一法人在一個平臺借款上限分別是20萬、100萬元,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分別是100萬、500萬元。

  □明確網貸機構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

  □禁止網貸機構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

  □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

  ⊙記者 周鵬峰 ○編輯 陳羽

  網貸行業的“野蠻生長”可以休矣。

  在徵求意見稿出臺近8個月之後,網貸行業暫行管理辦法正式亮相。經國務院批准,銀監會昨日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網貸行業的資訊仲介定位,並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監管構架,對自然人及法人借款上限亦做了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P2P是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中最主要、最混亂、風險最大,也是亟須進行整治的重要領域,違法現象突出,特別是e租寶等一系列惡性事件的爆發,充分表明這一領域需要整治。《辦法》的出臺呼應了社會需求,業內預計這將導致大量平臺退出,行業將走向規範。

  《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大看點:

  一是明確了中央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雙負責的監管安排,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網貸機構的制度設計、規則制定和日常的行為監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也即各地金融辦、金融局負責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機構備案、登記以及網貸機構的風險防範和處置。

  楊東就此評論稱,P2P是創新的金融業態,監管上必須予以一定的創新,任何一方難以獨立監管,要發揮多方機構的監管力量,形成監管合力,整治P2P亂象,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

  特別要指出的是,2015年末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具體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辦,但眾多觀點認為,由於金融辦精力和實力等問題限制,監管很難做實。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説,新辦法賦予了銀監會更多的日常監管職能,監管工作不易落空。

  二是進一步明確網貸機構是資訊仲介而不是信用仲介,明確了網路借貸機構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規定單一自然人、單一法人在一個平臺借款上限分別是20萬、100萬元,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分別是100萬、500萬元。

  這一限額規定頗受業內關注。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嚴格按這個標準執行,80%以上的抵押類業務要暫停,平臺也只能往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業務轉型。但目前國內的徵信體系不完善,在這種信用環境下大規模開展消費金融業務,將生成巨大的不良貸款風險。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昨日表示,網貸機構小額分散的經營模式是回歸其普惠金融的本質,且目前利用大數據技術、網際網路技術對大額資金需求進行風險控制可以説還沒有成功的經驗,調研也發現多數大額資産完全是通過線下客戶收集和管理手段解決的。對於現存機構多數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李均鋒稱,《辦法》已給了從業機構12個月的整改期。

  三是對網貸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提出網貸機構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確了十三條負面清單。尹振濤表示,《辦法》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産、證券化資産、信託資産、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而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辦法》的出臺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産生重大衝擊,可以説關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

  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但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資訊仲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託網際網路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仲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行銷等行為,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説,《辦法》的出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業走向成熟,網路借貸做小額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務消費是監管的基本思路,《辦法》的出臺將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臺退出,行業集中度或大幅提高,規範性和老百姓對行業的信心也會得到極大地提振。

  需要提及的是,《辦法》出臺之後,仍有多項工作需要推進。李均鋒透露,下一步重點是抓緊制定、公佈《辦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緊制定網路借貸備案登記指引、網貸資金第三方存管指引以及網貸機構資訊和産品登記、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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