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等部委發佈P2P監管細則 個人網貸最多100萬

2016-08-25 09:45: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銀監會等部委發佈P2P監管細則 個人網貸最多100萬---銀監會等部委昨日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會上介紹,該辦法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2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同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銀監會等部委昨日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此,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鈞峰表示,P2P明確不得線下推廣,即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野蠻生長的p2p終於有了“基本法”。昨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該辦法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對網貸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個人在同一家平臺借款不得超20萬。為避免對行業造成較大衝擊,該辦法作出12個月過渡期安排。

  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條,對資金存管、資訊披露、借出人限額、借款人分級等都做了嚴格的規定。

  首次明確“雙負責”監管安排,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責包括備案管理、規範指引、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

  該辦法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該辦法要求落實有關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

  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資訊仲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同時,《辦法》禁止網貸機構發售金融理財産品;規定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將儘快發佈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等配套制度。

  明確同一借款人借款餘額上限

  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實現該辦法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範行業亂象,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會上介紹,該辦法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2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同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P2P平臺不得線下行銷宣傳。

  之前,不少P2P公司都在高檔寫字樓裏設置辦公室,在店舖門口張貼宣傳海報,以“高端理財”等名義推銷産品;還有些以聽講座送炒鍋三件套等禮品,在地鐵站、超市門口等處攬客 。今後,這些類型的推廣都將被禁止。

  李鈞峰表示,P2P明確不得線下推廣,即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新聞記憶體

  截至6月底累計問題網貸平臺1778家

  銀監會表示,網貸作為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快、偏、亂”的現象,即行業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一是規模增長勢頭過快。近兩年網貸行業無論在機構數量還是業務規模均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

  二是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資訊仲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託網際網路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仲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行銷等行為。

  三是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當借貸大量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産品,規避相關金融産品的認購門檻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逃避監管的同時,加劇風險傳播,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業內聲音

  借款額度限定是合理的

  “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是為了解決小微用戶、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關於《辦法》中額度的限定,對比小微用戶的實際需求,我們認為還是趨於合理的”,首金網常務副總裁戈矛銳認為,對行業來説,《辦法》有效減小了平臺自融的可能性,對於用戶而言,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資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前期出現的平臺欺詐事件。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它明確了網貸監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中央制定監管制度,地方負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有利於監管政策的順利落實。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則表示,“我們仔細對照過意見稿的各種版本,拍拍貸基本都符合監管的要求”。網路借貸要做小額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務消費是監管的基本思路。

  團貸網創始人兼CEO唐軍稱,“政策正式出臺,讓P2P行業有了合法的社會地位,作為國家認可的、由銀監會監管的一個行業,以後我們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順的,不會再受到社會的歧視和各種負面輿論的影響。對行業及企業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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