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管理辦法明確13項禁止性行為

2016-08-25 09:45: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網貸管理辦法明確13項禁止性行為---【網貸管理辦法明確13項禁止性行為】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發佈。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透露,下一步根據《辦法》有關規定,資金存管等相關配套措施將陸續出臺落地,共同構建網貸行業制度體系。

  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發佈。《辦法》強調了從業機構作為資訊仲介的法律地位,並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透露,下一步根據《辦法》有關規定,資金存管等相關配套措施將陸續出臺落地,共同構建網貸行業制度體系。

  對部分平臺將産生衝擊

  《辦法》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資訊仲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監管部門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援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

  多位監管人士指出,設計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産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這一條,旨在讓P2P平臺回歸本源,去撮合、滿足那些小額、分散的,實體經濟層面的融資需求。避免投資者資金通過平臺流向高風險領域,以及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傳統金融機構服務難以覆蓋的領域。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辦法》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産生重大衝擊。同時,《辦法》對宣傳推介融資項目的方式方法、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等禁止性行為進行了更加詳細和明確規定。

  回歸小微普惠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明確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李均鋒表示,上述限額或在未來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探索和調整,但目前來看限額設置是合理的。北京國際金融博覽會新聞發言人江楠認為,《辦法》的目的無疑是“正本清源”,進一步引導網貸機構回歸資訊仲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相信未來網貸機構將逐漸回歸網際網路金融本質,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網貸行業的一系列亂象也將隨著《辦法》發佈和實施、監管的強化以及行業參與者自律的加強,逐步得到妥善處理。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認為,《辦法》將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臺退出,行業集中度大幅加強,規範性和老百姓對行業的信心也會得到極大提振。借貸限額控制會對相當部分的平臺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臺。加上聯合存管被否定,很多不合規平臺都會在這個過程中被自然淘汰。

  分期樂創始人兼CEO肖文傑指出,《辦法》確定了對行業採取備案管理而並非此前令業界頗為擔憂的持牌模式,體現了監管層面對網路借貸在助力普惠金融、服務小微實體經濟等方面正面價值的肯定,也為網路借貸行業留出了創新發展空間。“從分期樂和桔子理財的實踐來看,中國網路借貸及消費金融的蓬勃發展會助推中國經濟向內需轉型升級,但是借貸過度也容易造成系統性風險,監管細則明確借款人借貸餘額上限可以有效防範過度信貸風險,同時也會極大推動行業資訊共用,從而更好地規範新金融長期健康穩定成長。”

  配套措施將陸續出臺

  為避免《辦法》出臺對行業造成較大衝擊,《辦法》作出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範發展。相關配套措施將陸續出臺落地,共同構建網貸行業制度體系。

  銀監會負責人指出,《辦法》本著“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

  《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資訊,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資訊,對資訊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佈。並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

  網貸之家聯合創始人石鵬峰稱,過渡期從18個月縮短到12個月,雖然此前徵求意見稿已經發佈8個月,專項整治工作已經開展4個月,但12個月的整改過渡時間還是非常具有挑戰,其中最大的難點可能在於銀行資金存管對接落地。

  神仙有財CEO惠軼表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現存不符合限額限制的P2P資産有幾千億,對這一部分歷史業務,不能簡單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臺和監管機構高度配合,甚至需要傳統金融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過度和轉移。在未來的發展中,平臺一定要明確資訊仲介的定位,通過先進技術,做好資訊仲介,而不是通過各種方式變身成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

  愛錢幫CEO王吉濤認為,《辦法》或將促使行業格局徹底改變。近一年來,隨著行業小平臺有序退出,大平臺不斷壯大,百萬到千萬量級的項目是大平臺的優選,也起到了控制集中度的作用,如果嚴格按照《辦法》執行,這部分項目的清退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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