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銀監會、工信部等四部委正式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平臺“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的定位,對經營範圍實施“負面清單”,提出13類不得從事的行為,並規定個人在多個網貸平臺的最高借款上限為100萬元。
明確“資訊仲介”定位
——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設立資金池
“網貸平臺是資訊仲介而不是信用仲介”,中國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24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稱,將不允許“網貸”平臺吸收公眾存款,設立資金池進行非法集資。
基於資訊仲介的定位,《辦法》規定網貸平臺需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資訊真實性、融資項目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哪些操作將受限?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理事長杜曉山對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表示,作為資訊仲介就不能參與投資理財、擔保等借貸活動,理論上,也不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過去從事理財業務的網貸平臺是違規的,未來平臺只能提供相關的理財資訊,如果借貸雙方達成交易,平臺可從中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針對平臺運營資質,《辦法》也提出要求。網貸平臺應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確立“小額分散”經營模式
——個人最高借款上限100萬元
《辦法》提出“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根據規定,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臺上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臺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
“500萬元限額,正是絕大多數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信貸産品方面的分界線”,懶投資CEO張磊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區別於傳統金融機構的同時,也在鼓勵網貸平臺投身民間投資領域,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
91金融CEO許澤瑋持有相同的觀點,他認為,畢竟網際網路金融定位就和傳統金融有區別,監管層目的就是讓其深耕普惠金融領域,而不是和銀行去競爭。“如果網貸平臺去做銀行現在做的事,這個新興事物就沒意義了”。
從這方面考慮,《辦法》還禁止網貸平臺線上下從事行銷活動,進行虛假宣傳;應主要從事個體與個體之間融資活動的撮合,而不能從事跨界銷售産品進行混業經營;提出網貸平臺要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資産端和投資端合理定價的要求。
資料圖。
規範網貸平臺行為
——不得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保息
日後,如果再被客服人員告知:這款P2P産品可以保本或者暗示沒有不履約情況的。你要知道,他可能已經違規了。
為規範網貸平臺行為,《辦法》規定了13類網貸平臺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的活動,其中一項就是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此外,網貸平臺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等行為也同樣被禁止。
記者注意到,保本保息是很多個人投資者的“心理安慰”,不許承諾和擔保後,投資人會不會更加謹慎?
“肯定會更謹慎,但對P2P行業投資收益率的影響並不確定”,在杜曉山看來,以前行業沒有正規監管,很多人不敢進場,現在通過官方監管來規範市場,如果吸引了更多投資者,收益率反而會走低。
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加速網貸行業洗牌,一大批不符合監管規定的平臺被淘汰出局;而從企業自身來看,整肅行業也是還給合規平臺一個公平競爭的商業環境。
資料圖。朱武濤 攝
加強風險控制
——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
近年來,網貸作為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迎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卻也呈現出“快、偏、亂”的現象,即行業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因此,加強企業管理和風險控制勢在必行。《辦法》要求,網貸平臺要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
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保護出借人權益。《辦法》規定網貸平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將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網貸平臺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分級管理出借人 設置動態限額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出借人給予了資訊管理、風險提示和分級管理等多重保護。
《辦法》規定,網貸平臺應履行的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資訊,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資訊,對資訊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佈,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同時,網貸平臺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資訊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針對不同出借人,《辦法》還提出分級管理概念。要求網貸平臺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這對網貸平臺的企業管理能力、人員素質、職業資質甚至技術設備都是一個很大的考驗。”杜曉山指出,無論是第三方資金託管、還是對出借人的凈值調查,網貸平臺均需要與銀行合作,從短期來看,難度不小。(種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