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監會網站今日消息,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養老”)山東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中國保監會山東保監局對泰康養老山東分公司罰款15萬元,對時任泰康養老山東分公司業務總監孫兆波警告並罰款2萬元。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一條。
以下為處罰全文:
山東保監局2016年行政處罰事項(十二) | |||||||
處罰決定文號 | 當事人 |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間 | 處罰的內容 | 認定依據 | 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違法違規行為 | 備註 |
魯保監罰〔2016〕34號 |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孫兆波 | 2016-8-3 | 對泰康養老山東分公司罰款15萬元,對孫兆波警告並罰款2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一條 |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 孫兆波
時任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業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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