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章程格式合同太“霸王”:銀行單方特權不限量

2016-07-19 11:15:51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信用卡章程格式合同太“霸王”:銀行單方特權不限量,美食不限量的自助餐自然人人喜歡,但如果換成對方單方面權利不限量的格式合同,恐怕很多人的第一反應都是“不公平”。事實上,分期業務的格式合同同樣對持卡人設定了大量限制,而銀行的許可權則依舊是“敞口且可變更的”。

  美食不限量的自助餐自然人人喜歡,但如果換成對方單方面權利不限量的格式合同,恐怕很多人的第一反應都是“不公平”。

  “我們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以及相關的信用卡領用協議等都是不能修改的”,某股份制銀行客服人員在《證券日報》記者電話暗訪時表示,“其他銀行的情況也都類似,只要客戶想辦理信用卡,都需要簽署這種一個字也不能修改的格式合同。”

  本報記者近日翻閱了大量商業銀行的信用卡相關協議併發現,手握信用卡審批權的銀行在合同約定中“霸氣十足”。在某國有大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搜尋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關於“本行權利和義務”以及“持卡人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內容中,共20次出現單方面的“有權”,其中僅有4次的權利屬於持卡人,其餘16次均是銀行的單方面特權。

  合同預設

  多項銀行單方特權

  儘管從銷售手法來看,商業銀行為了取悅新客戶或增強老客戶黏性,經常放低身段進行促銷,甚至準備了各類的開卡禮和首刷禮爭奪客戶,但是,在用戶往往忽視的法律領域,銀行可謂冷面無情,表述嚴謹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為自己免責,另一方面則對客戶有些苛責。

  在某國有大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搜尋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關於“本行權利和義務”以及“持卡人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內容中,共20次出現單方面的“有權”,其中僅有4次的權利屬於持卡人,其餘均是銀行的單方面特權。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髮現,銀行單方面的特權主要圍繞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調整收費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催收方式、凍結乃至終止賬戶、錯賬調整等多個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權利則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務、核對賬務資訊和拒絕上調額度三個方面。

  事實上,銀行對於持卡人的約束不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個文件,還包括《信用卡領用協議》、《還款承諾書》等多個文件。

  在上述格式合同約定的諸多的特權中,最令人反感的是強制要求“申請人同意發卡機構出於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銀行集團成員(包括境內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發卡機構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以及銀行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申請人資訊”。這項貌似要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條款,實際上是銀行為綜合金融業務服務,此前曾有客戶向《證券日報》記者投訴,辦理了某銀行信用卡後不久,就接到了該銀行關聯保險公司的推銷電話,而且對方並未直接表明自己來自於保險公司,反而模糊表示是“**銀行信用卡保險”,更具迷惑性的是,保險公司人員使用的400電話與銀行的客服電話號碼十分相似。

  此外,資深法律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銀行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這種表述與銀行經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類似,實際上是一個法律敞口,為銀行未來可能的資訊轉移提供了法律支撐,而用戶則承擔了不確定性風險。事實上,在上述合同中,銀行預留了大量的不確定性給用戶,強調自己有權調整,甚至可以“不解釋”。

  此外,最霸氣側漏的條款是“持卡人信用卡到期並符合換卡條件時,銀行有權為其更換信用卡”的表述,因為在平等的語言環境中,前提條件“符合換卡條件”對應的結果應該是“銀行有義務為其更換信用卡”,但顯然銀行借助文字遊戲,把義務轉換成了權利。

  而對於持卡人而言,利益受損風險最高的條款則是“本行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的,本行保留變更積分累計規則、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説,上述表述意味著銀行有權對於合同中較為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因素進行調整。對於這一霸王條款,銀行可不是僅僅紙上談兵,事實上,很多銀行確實一直在這麼做。此前也有大量的報道顯示,持卡人的積分雖然確實沒有縮水,但是能兌換的東西卻大大縮水了;而一些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也在抱怨,“原本為了打高爾夫優惠而申請白金卡,卻突然被告知高爾夫權益暫停了”。

  分期規則或導致

  購車“半路拋錨”

  當然,上述“特權”僅僅是記者在《信用卡章程》等幾個文件大致檢索出來的表述,銀行的霸王條款遠遠不止於此。

  目前,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中與分期有關的業務非常重視,現金分期、帳單分期、購物分期、汽車分期等也是銀行信用卡業務的重要利潤來源。

  事實上,分期業務的格式合同同樣對持卡人設定了大量限制,而銀行的許可權則依舊是“敞口且可變更的”。

  在某股份制銀行汽車分期業務所對應的《信用卡消費信貸業務線上服務協議》中,《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銀行特意強調“您確認:卡中心對本協議中有關免除或限制卡中心責任、卡中心單方面擁有某些權利、增加您責任或限制您權利的條款,均已向您本人進行了提示和説明”。從這一點來看,商業銀行的信用卡中心對於相關格式條款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是有著充分認識的。

  就具體的條款來看,持卡人依舊面臨非常多的不確定性,甚至可能導致購車流程“半路拋錨”。

  《信用卡消費信貸業務線上服務協議》顯示,“預審結果將根據您(持卡人)提交的材料分析得出,預審結果僅供參考,您是否具備辦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資格及分期金額以卡中心最終審核結果為準。因預審結果與卡中心最終審核結果不一致而産生的任何後果均由您自行承擔”。換句話説,擬分期購車的持卡人可能會遭遇預審銀行同意授信,但是持卡人簽訂購車合同並交了購車首付款後,銀行可能會翻臉拒絕批貸,而資金缺口導致的違約風險則由客戶自行承擔。

  “如果持卡人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審批結果應該與預審中心保持一致,否則預審環節就沒有設立的必要了”,上述資深法律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銀行的信貸審核門檻應該具有穩定性和一致性,因為兩個中心進行審批所依據的規則應該是一致的,只要客戶資訊沒有改變,其結果自然應該統一。”

  (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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