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證券期貨私募資管業務規定 引導風險防控水準

2016-07-15 18:42:5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證監會發佈證券期貨私募資管業務規定 引導風險防控水準---日前,證監會發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今後,證監會將不斷完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規則,進一步引導行業提高風險防控水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華網北京7月15日電 在證監會今日例行發佈會上發言人鄧舸表示,日前,證監會發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近幾年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發展迅速,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構建多層次金融服務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也日益顯現。2015年3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佈實施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産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自《細則》發佈以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規範。然而,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暴露出業務失范等諸多問題。為完善規則,進一步提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規範化運作水準,今年5月,在前期較長時間調查研究工作的基礎上,就《細則》內容修改向行業機構徵求了意見。共有56家行業機構書面反饋了277條意見,經認真梳理研究,對完善過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見建議予以積極採納。近期,為增強規則約束力,更明確地傳遞監管政策信號,在《細則》實踐及相關修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證監會研究出臺了《暫行規定》。

  據了解,《暫行規定》著眼于正本清源、劃清底線、強化約束,重點加強對違規宣傳推介和銷售行為、結構化資管産品、違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活動、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開展或參與“資金池”業務、實施過度激勵等問題的規範。《暫行規定》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資産管理計劃形式開展的私募資産管理業務,與此同時,為統一私募資管業務規範、避免監管套利,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執行。為做好新舊規則銜接,《暫行規定》明確對結構化産品等依照“新老劃斷”原則進行過渡安排,相關存續産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桿倍數、不得新增優先級份額凈申購規模,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發言人表示,今後,證監會將不斷完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規則,進一步引導行業提高風險防控水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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