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付費搜索首次被明確為廣告

2016-07-09 10:38:2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工商總局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付費搜索首次被明確為廣告---(記者林麗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月8日正式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界定網際網路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月8日正式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界定網際網路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暫行辦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對網際網路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媒介的商業廣告等。《暫行辦法》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發佈者、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暫行辦法》第六條還對醫藥類網際網路廣告做了明確規定: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以廣告發佈者所在地管轄為主,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暫行辦法》還規定了網際網路廣告程式化購買經營模式中各方參與主體的義務與責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以及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記者林麗鸝)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