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加強關聯交易監管。昨晚,保監會網站挂出《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資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目的是為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增強資訊公開透明度,防範保險經營風險。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保險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資金運用渠道持續拓寬,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種類和規模迅速增長。依法合規開展關聯交易有利於保險公司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協同優勢、實現規模效益,但同時,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在比例控制、資訊披露、風險管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值得關注。
簽訂交易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和披露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託管理。
按照要求,保險公司以下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和披露: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産類關聯交易,包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買賣、租賃和贈與;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提供財務資助、債權債務轉移或重組、簽訂許可協議、捐贈、抵押等導致公司財産或利益轉移的交易活動。
對於需要逐筆報告和披露的關聯交易,保險公司應當在簽訂交易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無交易協議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同時在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
《通知》要求,重大關聯交易除按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報告和披露外,還應當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增加報告和披露內容。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重點對關聯交易的識別、報告、資訊披露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和規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擴大披露範圍。明確保險公司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分類,對重大關聯交易、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及一般關聯交易進行逐筆或合併資訊披露,並對逐筆、合併披露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分別予以明確。二是細化披露內容。明確各類關聯交易需披露的具體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險公司需完整準確披露相關資訊。三是提高披露標準。明確重大關聯交易與保險公司總資産的比例關係或單筆交易金額標準,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範圍進一步擴大。四是強化法律責任。明確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公司關聯交易合規性負最終責任,董事會秘書是關聯交易資訊披露責任人,並分別對保險公司、資訊披露責任人等明確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探索建立關聯交易全鏈條監管審查問責機制
《通知》稱,保險公司董事會對本公司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秘書是關聯交易資訊披露責任人,應當對本公司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由公司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
保險公司若違反通知要求,中國保監會將責令改正,並可根據相關情況,採取調整分類監管評價、調整公司治理評級等監管措施。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資訊披露責任人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通知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將其違規行為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佈是保監會利用市場化監管措施,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又一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提高關聯交易公平性和透明性,督促保險公司規範關聯交易行為及管理;二是有利於建立外部約束和監督機制,形成促進關聯交易規範開展的倒逼機制;三是有利於構建關聯交易監管制度體系,豐富監管方式和工具,提升關聯交易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加大關聯交易監管力度,推動保險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內控制度,探索建立關聯交易全鏈條監管審查問責機制,確保關聯交易“防火牆”制度嚴格落實,促進保險公司平穩健康發展。
目前,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調整為:“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1%以上或超過3000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5%以上的交易”。 (記者 盧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