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深交所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2016-07-09 09:35: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 深交所啟動強制退市程式---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對欣泰電氣首發上市相關仲介機構進行了調查,向興業證券和興華會計師事務所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對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展開調查。興業證券稱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公司及蘭翔先生、伍文翔先生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決定對保薦機構興業證券罰款共計2460萬元

  7月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證監會已完成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涉嫌欺詐發行及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的調查審理工作,並作出了相關行政處罰。深交所將在證監會對欣泰電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啟動欣泰電氣的退市程式。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對欣泰電氣首發上市相關仲介機構進行了調查,向興業證券和興華會計師事務所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對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展開調查。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證監會已經依法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對欣泰電氣及其17名現任或時任董監高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並對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時任總會計師劉明勝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發佈實施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證監會令第107號)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對欣泰電氣啟動欣泰電氣退市程式。根據相關規定,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後不能恢復上市,且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欣泰電氣公告稱7月7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除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外,對溫德乙、劉明勝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深交所將自公司股票復牌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自7月12日起欣泰電氣股票復牌交易的30個交易日期間,證券簡稱將調整為“*欣泰”,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比例不變。

  同時,興業證券稱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公司及蘭翔先生、伍文翔先生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決定對興業證券以罰款共2460萬元。

  張曉軍表示,啟動退市程式後,證監會仍將繼續加大監管力度,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主體,侵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堅決打擊,絕不手軟。一是對欺詐發行相關責任人所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份採取凍結或限制減持措施,並關注相關股東在欣泰電氣立案後減持股份行為的合規性。二是欣泰電氣無法履行回購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承諾,針對這種不誠信行為,證監會將採取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措施。同時,將密切關注和督促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監高、仲介機構履行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對不履行承諾行為將依法處理。三是加強對欣泰電氣的監管。督促欣泰電氣管理層履行勤勉忠實義務,確保欣泰電氣正常生産經營,對首發剩餘募集資金進行專戶監控。

  此外,興業證券作為欣泰電氣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正在主動籌備投資者賠償事宜,目前,已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用於先行賠付適格投資者的投資損失。

  據證監會調查結果顯示,欣泰電氣當年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11年11月份,欣泰電氣向證監會提交IPO申請。2012年7月3日通過創業板發審會審核。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證監會上市核準批文。欣泰電氣5月20日臨時停牌,公告稱公司擬披露重大事項,停牌期間股價14.55元/股。

  張曉軍表示,資訊披露、欺詐發行類案件,涉及違法主體類型眾多、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造假手段複雜隱蔽,發行人和相關仲介機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證監會將本著“絕不放過任何一個涉案主體、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違法失職行為、絕不放過任何一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原則,充分發揮和動員行政、司法、自律組織的職能作用,對案件責任人嚴格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責任,對相關仲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堅決予以查處,全面追究責任。

  張曉軍強調,欣泰電氣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欺詐行為,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破壞資本市場正常秩序。對這類重大違法公司,資本市場將採取零容忍態度,堅決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將其清除資本市場。按照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工作要求,通過全方位監管執法,有效維護市場運作秩序,夯實市場運作基礎,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左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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