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瑪售化粧品致消費者臉流膿 法院判賠償7千元

2016-07-01 15:02: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沃爾瑪售化粧品致消費者臉流膿 法院判賠償7千元---協商未果,李女士只好將沃爾瑪宣武門店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沃爾瑪宣武門店賠償醫療費2878.57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財産損失費430元,共計20108.57元。

    李女士在沃爾瑪宣武門分店買了可伶可俐清透凈白潔面乳(柔膚型)和凱婷活泉快速美白保濕面膜(牛奶),第一次使用後就感到異常,稱臉部紅腫、癢痛、漲熱,破損流膿,後被確診為過敏性皮炎、接觸性皮炎,治療一年仍未痊癒。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沃爾瑪宣武門店不能舉證證明其所售商品合格,承擔相應責任,終審判決該店賠償李女士醫療費2452.22元、誤工費340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財産損失43元,共計6902.22元。

    出現異常

    “臉流膿眼睛無法睜開

    恐怖到令人噁心”

    據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2014年2月10日,李女士在沃爾瑪宣武門店買了可伶可俐清透凈白潔面乳(柔膚型)、凱婷活泉快速美白保濕面膜(牛奶)兩種産品,花了43元。兩天后,她第一次使用這些化粧品,結果用了之後就感覺到異常。

    “我快速清洗後,發現臉部紅腫、癢痛、漲熱,然後變色、變硬、破損、流膿,眼睛無法睜開,半夜扒開眼縫照鏡子,臉恐怖到令人噁心。”李女士回憶説。

    李女士前後三次前往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和北京空軍總醫院就診,分別被診斷為過敏性皮炎和接觸性皮炎,建議休息數周和停用原化粧品,門診治療。

    強生(中國)有限公司官網顯示,李女士購買的可伶可俐牌潔面乳屬於美國強生公司旗下個人護理品牌,其生産企業為強生(中國)有限公司。該公司旗下還包括露得清、大寶等知名護理品牌。李女士購買的另一款化粧品——凱婷活泉快速美白保濕面膜(牛奶)則屬於廣州市今生有約美容連鎖企業有限公司旗下産品,其生産企業為肇慶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清秀日化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02年,是一家集生産、研發、行銷、專業OEM代加工於一體的中德合資日化企業,屈臣氏、索芙特、丰采等品牌都先後委託該公司進行産品開發及加工業務。

    治療一年 稱傷痕無法治愈索賠 沃爾瑪:銷售商不存在過錯

    經過一年的治療恢復,李女士仍對自己臉部恢復狀況不滿意,“我臉部的皮膚較毀容前變紅、變黑,幾處破損流膿處留下傷痕,根本無法治愈。幾個月(以來),每天24小時不間斷疼痛折磨,又不能遮擋,嚴重影響我的正常生活,除了必去醫院治療外,根本沒臉面見外人,因此失去了喜歡的工作。”

    數次就醫,李女士稱身體和經濟上都承受了損失。為此,李女士找到了沃爾瑪宣武門店,就醫療費用、誤工費等協商賠償事宜。據李女士回憶,她找到了沃爾瑪宣武門店,並向沃爾瑪相關工作人員出示了購物小票、病歷本等證據,沃爾瑪在提供不出商品的出廠進貨日期、衛生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最終拒絕了李女士提出的賠償協商。

    協商未果,李女士只好將沃爾瑪宣武門店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沃爾瑪宣武門店賠償醫療費2878.57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財産損失費430元,共計20108.57元。

    面對李女士的訴訟,沃爾瑪宣武門店辯稱:該店作為銷售商與供貨商有合同,合同中約定商品要符合國家標準,銷售商不存在過錯。沃爾瑪宣武門店認為,李女士無法證明是使用了該店所銷售的商品造成的傷害,李女士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判沃爾瑪宣武門店擔責 賠償近7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在使用沃爾瑪宣武門店銷售的化粧品後出現過敏反應,造成李女士就診、誤工損失,在庭審中,沃爾瑪宣武門店不能舉證證明其所銷售的商品合格,故沃爾瑪宣武門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李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並有相應的病歷、診斷證明書為證,予以確認;對李女士提出的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也予以支援。

    法院考慮到,李女士面部受傷及長時間治療的客觀情況,確實給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沃爾瑪宣武門店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酌定為1000元。

    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沃爾瑪宣武門店賠償李女士共計6902.22元。

    法律解讀 超市拿不出合格證明 故應承擔責任

    日前,承辦此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宋光接受了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採訪。“雖然她沒有做産品檢測,但通過購物小票和診斷結果,還是可以證明她是在使用産品後發生了過敏問題。”宋光説,沃爾瑪宣武門店作為銷售方,對於它所銷售的産品有審查義務,在進貨階段,尤其像化粧品這類直接與人的皮膚接觸的産品,需要有相應的進貨手續,以便讓銷售商確認産品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沃爾瑪需要從手續(證明産品合格的相關證明)上盡到審查責任。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沃爾瑪從一審到二審一直都未向法庭提交可以證明産品合格的全套相關證明,故此,法院認定沃爾瑪宣武門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説法

    消費者可對生産廠商追責

    但起訴超市更便利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紅民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李女士除了可以選擇銷售方沃爾瑪宣武門店作為起訴對象,也可以選擇將上述涉案化粧品的生産廠商作為起訴對象。從此案法律事實來講,不論是起訴銷售方還是生産廠商,消費者的勝訴幾率和索賠金額並無明顯差別。

    但馬紅民建議,如果有消費者遇到類似事件,將銷售方作為起訴主體更便利。“從舉證方面來説,消費者在銷售方購買産品後,會有購物小票等證據,對今後案件的舉證會有幫助;其次,從訴訟成本來説,起訴銷售方也會比起訴生産廠商更為便利,一般情況下,消費者選擇的購物場所大多會在自身日常活動的範圍內,而起訴生産廠商,則意味著消費者要去生産廠商所在地進行起訴,從地域方面來看,起訴的成本會大大提高。”((記者 江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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