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金融監管框架調整不宜妄動

2016-07-01 11:20:5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 字號:T|T
摘要】中國社科院:金融監管框架調整不宜妄動---【中國社科院:金融監管框架調整不宜妄動】日前,中國社科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NIFD)召開“智庫講壇:分層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場發展與監管”學術研討會,併發布由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FLR)撰寫完成的《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6)》。針對熱議中的金融監管部門的機構調整問題,金融監管藍皮書首提“三層”+“雙峰”模式。

  日前,中國社科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NIFD)召開“智庫講壇:分層制度下的新三板市場發展與監管”學術研討會,併發布由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FLR)撰寫完成的《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6)》。

  針對熱議中的金融監管部門的機構調整問題,金融監管藍皮書首提“三層”+“雙峰”模式。

  金融監管藍皮書指出,在2015年年中股市出現大幅波動後,市場關於金融監管有效性尤其是金融監管協調效率的討論迅速展開,學者普遍建議應該按照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和宏觀審慎管理相協調的原則構建與現代金融市場相適應的監管框架,但在關於金融監管如何協調,金融監管架構如何調整等方面眾説紛紜。同時,從世界其他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及機構調整的經驗和現實結果看,也並未形成一個最優模式或最佳方案。為此,金融監管藍皮書強調,金融監管框架和機構調整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模式,更不能妄動,而應結合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形勢及所處發展階段,採取更加保守和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

  具體來看,金融監管藍皮書建議中國金融監管框架調整實施“四步走”戰略。第一步,在堅持分業監管體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及與央行之間的協調,逐步將協調機制進行鞏固與完善,並形成法律約束機制;第二步,依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國家金融穩定委員會”,形成實體性的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監管協調的部門分工與責權利;第三步,授權“國家金融穩定委員會”統籌中國金融監管組織框架調整,理順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之間的邊界,由央行負責貨幣政策、宏觀審慎管理、系統重要性機構及統計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以“三會”為班底組建一個或兩個新的監管部門,負責微觀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工作,並逐步明確地方政府部門的責任。第四步,最終形成“三層”+“雙峰”的監管框架。其中,“三層”是指頂層為金融穩定委員會(或由央行負責),中間層為具體的金融監管機構,底層為相應的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雙峰”是指具體的監管職能分為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其中,審慎監管機構是由現有“三會”中的具體監管部門組成,而行為監管機構則為獨立的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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