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臺抑制投機炒殼的監管規則後,證監會近日以監管問答的形式,再次收緊了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募集配套資金運用,明確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於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産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證監會表示,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僅可用於支付本次並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産在建項目建設。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於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産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對於適用性問題,證監會指出,已經受理的並購重組項目不適用上述規則,此前監管口徑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本次證監會解答口徑大幅收緊了並購重組的配套融資資金用途,此前公佈的《第十三條、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簡稱《適用意見》)指出募集配套資金可以用於補充上市公司的流動性: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
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市場確實存在給殼公司補充流動性的情況,當前市場上補充流動資金的比例大概在25%~50%之間,此次監管收緊目的還是為了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的理性修復。
同時,針對《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産交易價格100%的,一併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中擬購買資産交易的價格計算,證監會表示,“擬購買資産交易價格”指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産的交易價格,但不包括交易對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以現金增資入股標的資産部分對應的交易價格。
此外,對於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證監會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中,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基於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該承諾是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重組方應當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履行承諾,重組方不得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而對於股東大會已經審議通過變更事項的,不適用此項規定。(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