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改革後大部分企業的負擔將有所降低
作為“營改增”之後,今年推進的第二項稅制改革任務,7月1日,資源稅全面改革將在全國推開。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官員表示,目前資源稅全面改革的多項準備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之中。
針對改革後企業稅費負擔是否會提高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孫瑞標指出,此次改革按照稅費平移的基本原則,由國務院確定稅率幅度。稅率的確定要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準,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孫瑞標表示,由於近幾年資源産品價格持續下跌,如按近一年稅費負擔水準進行平移,確定的稅率幅度上限將較高,可能增加企業負擔。為此,《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規定的稅率幅度是根據各地實測的2012年至2014年資源稅費負擔率為基礎確定的。在此基礎上,為支援當前礦業經濟發展,考慮到穩增長大局的需要,還適當調低了大多數礦種的稅率幅度上限,並增設了稅收優惠政策,以確保礦山企業總體負擔不增加。但對石墨等個別戰略性礦種,則適當上調了其稅率幅度上限,以保護這種資源的開採。因此,改革後大部分企業的稅率幅度將有所降低。
“全面構建從價計徵機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原則上應對全部資源産品實行從價計徵。但考慮到粘土、砂石等極少數資源品種計稅價格難以取得,對其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辦法,但也要同時實行清費立稅的有關改革內容。”孫瑞標説。
談及水資源費改稅,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為確保在河北省順利開徵水資源稅,改革將通過水資源費改稅的方式進行。通過水資源費改稅,不會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業用水負擔,因此,對河北的老百姓正常生活用水沒有影響。
蔡自力説,河北水資源稅試點,其稅制設計基本上承接了水資源費的徵收對象、計徵方法和徵收標準等,用“三不變”確保改革的平穩推進,不影響正常生産生活用水;用“限三高”確保改革成效,特別是對嚴重超採的地下水,本次改革要明顯提高徵收標準。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副司長練奇峰透露,對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目前尚無具體的操作方案。按照相關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