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現貨交易的旗號卻在做著類期貨的生意,投資者四處舉報維權無果,這到底是誰之過?
5月12日,記者接到一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受騙者集體投訴書》,文中稱,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有85名投資者在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渤商所”)交易平臺做商品“現貨交易”期間(短則十幾天,長則一年左右),虧損少則十幾萬元,多則上百萬元,虧損總金額達2700萬元。
投資者曾向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舉報,得到的答覆顯示,渤商所從2011年起就被納入了現貨市場清理整頓範圍,但迄今未完成清理整頓。
記者詢問渤商所客戶維權部工作人員時,對方以剛來不熟悉情況為由拒絕了記者採訪,他表示目前渤商所交易一切正常。
從學炒股到進入現貨市場
上海市民劉女士于2014年初通過“通金魔方”網路平臺開始接觸渤商所的所謂“現貨市場”,而她最初只是為了學習股票知識。
劉女士向記者介紹道,在“通金魔方”裏,有各種網路虛擬教室,其中的“老師們”先以講解股票為名,從早上8:30至晚上11:00,每日詳解技術和推牛股,不收分文報酬,可謂不辭勞苦。而在一到兩個月後,每當股市下跌,“老師們”便開始痛罵中國股市的種種不是,比如沒有T+0交易機制,做了半天也賺不到錢等等。“老師們”告訴投資者, “要兩條腿走路,有一個市場,做了幾年,一直賺,70%的人都賺錢。”“老師們”還告訴學員們自己也參與這個市場,晚間開盤數小時就掙了數萬元。
“老師們”口中的市場指的就是渤商所。渤商所的各代理會員機構在“通金魔方”網路平臺各教室吸引自然人入市開戶,吸引劉女士入市的便是天津天地仁財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地仁公司”)。記者查詢渤商所官方網站,其上顯示,渤商所由天津政府發起並批准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掛牌成立,當年12月18日開業運營,是天津金融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
渤商所將自身定位為“綜合性現貨商品交易所”,截至2014年4月底,渤商所已上市潤滑油、PVC、白銀、電解鎳、螺紋鋼、動力煤、焦炭、天然橡膠等品種80多個,日交易額200億元左右,授權服務機構近200家,營業部近1000家,市場配套服務網路覆蓋全國各個省級行政區。
“老師們”也一再強調,這是現貨市場,是國家的正規市場,與實際接軌,實在不行客戶還可以交割實物。
而所謂現貨交易可分為即期現貨交易與中遠期現貨交易,不同於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商品的實物交割,而在於套期保值轉移價格風險或賺取風險利潤的一種交易形式,但現貨交易的最根本屬性是貨物易主並且繳稅。
自然人入市緣何損失慘重?
此後,“老師們”推出“季度翻翻團”,表示歡迎大家免費加入。很多急於股票回本或者賺錢的學員紛紛加入“戰隊”。為了讓學員多投資,“老師們”明確表示投入百萬以上月入50%不是問題,“教室”有萬人操作團隊統一方向執行操作。
包括劉女士在內的一些投資者向記者表示,自己投資的現貨品種以農産品為主,通過從渤商所官方網站上下載的軟體進行交易,既可做多也可以做空。而一段時間後,這些“教室”忽然沒了蹤影,而此時入市的學員們 已虧損慘重。
2010年2月初,商務部等六部委曾聯合下發《中遠期交易市場整頓規範工作指導意見》,被業界稱為“國六條”。其內容包括禁止新上品種、禁止自然人和無行業背景的企業入市交易、禁止代理業務、保障資金安全、規範保證金繳納形式、限定每個交易品種和每個交易商的最大訂貨量。而向記者投訴的投資者都是沒有行業背景的自然人。
有投資者向記者表示,這些所謂的“老師”既不向客戶提交風險告知書也不對用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評估,甚至連手續費高昂也不解釋,更不簽訂交易合同,只需客戶提供身份證、銀行卡,他們就遠端代為開戶運作,對投資的風險只字不提。
為什麼很多入市的自然人都虧損呢?不少投資者將其歸結為不平等的交易規則。他們介紹説,散戶入市杠桿為1:5,保證金20%,交易時向渤商所繳納手續費的同時,還要向會員機構繳納手續費,有投資者表示,其費用甚至可達渤商所手續費的3倍。還有所謂的延期隔夜費,即當日未完成交易,不填寫交割單需向交割方交所謂的貨物倉庫保存費。
而據投資者介紹,另一邊作為主力的商家,手續費為零,保證金可低至10%。由於資金大,會填報交割單(無散戶會接單),更不存在什麼延期費。所以只要有一單方向相反而未及時清倉,散戶就面臨被爆倉的危險。
劉女士對記者説:“由於單向瘋狂做多或者做空經常出現,補不完的倉成了眾多散戶的切身體會。而普通百姓能有多少錢,又能補多少次倉?”
另外,據劉女士介紹,渤商所介紹自己有大戶報告倉位制度,但從來不公示,“一般交易商即散戶根本不知道某品種總共有多少權益份額,大戶手裏有多少份額,這樣這個上市品種到底有多少量,實際最終貿易配套多少量就是一筆糊塗賬。”
不少投資者向記者反映,在實際交易中,除了主力莊家(上市廠商經營方與推薦産品的會員單位、居間商)、客戶雙方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第三方,這種交易行為完全是“你虧我賺、你賺我虧”的對賭。在實戰中,有無數血本無歸的客戶,卻很少有虧得要動保證金的會員單位或代理商。
對於投資者的投訴和質疑,記者聯繫渤商所多個部門,都以不負責或不了解等理由拒絕。
現貨交易還是期貨交易?
劉女士向記者反映並提供證據説,2015年8月14日,渤商所交易軟體顯示,其農産品類的商品普遍與實際市場價格偏離許多,而散戶們操作的恰恰是此類産品。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大宗分會特約研究員張東坡曾選取2016年1月6日渤商所文山三七與煙臺蘋果兩個品種進行了價格調查。三七(雲南文山一級品60頭)場內價是110元/公斤,而全國最大的中藥材批發市場安徽亳州藥材市場批發價是140元/公斤;煙臺蘋果(棲霞紅富士國標二級)場內價是10.20元/公斤,而棲霞冷庫批發價為7.00元/公斤,威海冷庫批發價是6.50元/公斤,北京新發地農貿市場批發價是7.40元/公斤。
對此,張東坡撰文稱,“如此離譜的場內價格根本不具備任何採購或銷售價值。普通投資者更不可能在這樣的市場中實現盈利。天長日久,傷痕纍纍的投資者自會覺醒,並痛心離場。目前渤商所很多品種交易清冷,以至成為僵屍,這是必然的結果。在散戶逐步退場的情況下,作為保薦商的授權機構只能自拉自唱,親自上陣做盤,以維持人氣,類似于淘寶賣家刷單。”
記者於今年5月13日登錄渤商寶(中國渤海商品現貨投資第一門戶網站)後發現,該網站有渤商所自2013年1月23日至今為止的所有交收日報表。隨機點開任意報表中,近130項交易品種的“中間倉申報量、交收配對量、協議交收配對量”三項關鍵指標95%以上寫著零。有投資者表示,這意味著渤商所內的現貨很少有實際交割。
根據2013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辦公廳下發的《證監會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工作的通知》,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應採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結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衝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不必交割實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以下特徵:(一)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二)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所謂標準化合約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文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人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衝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資訊集中、商品集中),併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劉女士向記者介紹,渤商所為投資者提供統一格式的電子交易合同,並以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T+0、雙向交易、對衝交易、強制轉讓等交易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有投資者反映説,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範圍顯示,該公司僅有一張天津市政府審批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批文。 根據天津市工商局公示資訊中記錄,成立於2014年1月20日的“天津天地仁財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連金融資質都沒有,其經營範圍是“資産管理(金融資産除外)、貿易經紀與代理(拍賣除外)等”。
此外,2013年10月天津市政府出臺的《天津市交易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大宗商品類交易應堅持現貨交易模式,不得從事期貨類業務;權益類交易應堅持非公眾、非標準、非連續交易模式,不得從事證券類業務。交易所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須存儲在監管部門認可的第三方存管機構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
有投資者向記者表示,天地仁公司業務員在開戶時曾明確説明,交易資金屬於第三方監管,渤商所也在網上到處宣傳該所交易資金是第三方資金監管。但客戶列印的銀行交易流水顯示,實際上並不存在三方存管協議。以劉女士開戶所在的工商銀行為例,只不過是銀商通賬戶,所有資金入金就是直接轉到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公司的賬戶,不符合一戶一碼制及第三方存管的約定。
維權陷入“死迴圈”?
包括劉女士在內的85名投資者將近半年來都在維權。劉女士向記者表示,“你去維權,渤商所説自己是現貨市場;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説非法期貨要有鑒定,否則他們不予受理;問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又説沒有對期貨的監管權你反映非法期貨得找證監會;投訴到證監會,證監會説當初審批權下放了,誰審批誰監管——這不就是一個死迴圈嗎?”
在記者的採訪過程中,發現渤商所似乎希望投資者走法律途徑解決,而另一邊的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卻建議受害者與渤商所私下協商解決。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市場監管處一位工作人員在電話裏答覆劉女士時説:“你要跟渤商所多溝通溝通,這半年來信訪處理的還可以的,他不跟你協商,你跟他協商,你就跟渤商所説,不要逼你們走法律渠道,這樣對渤商所不利。我們金融局在經辦的好幾個都已經協商解決了。渤商所會員單位肯定是有一部分違規的,如果沒有違規,我們也不會讓你們協商了。我們支援你要回損失,雙方都退一步。老糾結弄來弄去也弄不出結果。“
在回答劉女士對渤商所監管的問題時,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我們只是其中的一個監管單位,我們沒有相關的處罰權。要找天津的工商、公安部門。公安機關説要有市場認定的問題,可能還是要找證監部門。”
而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今年4月11日給受害者劉女士的網路信訪回復顯示,“經渤商所反饋:交易價格為交易商自主轉讓交易形成,商品價格存在一定波動。按照2011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要求,我市開展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目前清理整頓工作尚未通過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相關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宣傳處呂處長在回答記者有關渤商所涉嫌違規為何仍在正常營業時是這樣説的:“正在清理整頓 ,業務處室在做,不知道哪天落實,具體不清楚,工作正在進行中,不便於報道,後期有什麼結果會給社會一個説法。”
據劉女士透露,自己去過天津兩次,每次都是客戶維權部工作人員接待,“態度非常好,就是不解決問題。”
據記者了解,今年以來,渤商所已三次調高保證金比例,2月底通知3月7日起保證金調至25%; 4月30日公告5月3日起保證金比例調整至30%;5月20日公告5月30日起保證金比例調整至50%。
律師説法:異地維權,本地公安機關應受理
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菅峰律師認為,天津渤商所打著現貨交易的旗號獲得政府部門批准,拿到“出生證”後卻幹著期貨或偽期貨的生意,這種行為本身具有如下違法之處:一是欺騙註冊,以合法手法註冊行非法經營之實,政府部門發現後應該立即登出其註冊,以防其繼續欺騙廣大投資人;二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現貨交易名義行期貨交易之實,構成非法經營;三是借簽署合同之名,欺騙投資人,涉嫌合同詐騙。
投資者發現上當受騙後,依法有舉報控告的權利。但可惜的是,有關公安機關卻對此退避三舍,不願意立案。究其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幾點:一是擔心立錯案。因為公安部早就三令五申,公安機關不得介入經濟糾紛。認為只要是經過合法註冊的商品交易所,在主管機關沒有定性之前,其行為都是合法的。殊不知,犯罪分子往往打著合法的旗幟幹著非法的勾當。公安部的要求,主要針對某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公安機關的權力為私人服務,所以才三令五申,嚴禁介入經濟糾紛。實踐中,某些公安機關卻利用這條,規避自己的法律義務,不給受害人立案。二是法律上“吃不準”,此類案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所以面對受害人的立案請求,以各種方法搪塞。“其實解決的方法很簡單,自己吃不準時可以逐級請示上級,或者找檢察機關探討,受害者反映的這種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至於管轄機關,菅峰律師認為,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因此,利用網路註冊方式實施犯罪,款項匯出地公安機關也有管轄權。當然,像本案這樣,天津作為渤商所的註冊地,其公安機關具有當然的管轄權。
所以,他認為如果上海的受害人過多,可向本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應該先受理報案。然後,依據法律規定,分析自己是否具備刑事案件的管轄權。若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可以將案件線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比如天津市公安機關。新形勢下的網路犯罪,往往具有極大的迷惑性。這就需要我們的受案機關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去偽存真,伸張正義,不要為犯罪分子設置的種種障礙所迷惑。
當前,由於金融産品手段的複雜多變性、監管部門的分工錯位及推諉、投資者自身掌握的風險識別能力及規避手段有限,以及相應規制的法規政策的滯後、空白,此類以鼓吹所謂高收益高回報為誘餌吸引投資者,實際利用手段嚴重侵害了投資者權益的事件處於高發狀態。投資者往往遭受了鉅額的經濟損失後,卻發現四處碰壁、維權無門。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鞠秦儀律師對於此事的維權提出了自己建議。他認為,受害者通常有三種路徑來維權,即行政監管途徑、民事訴訟途徑及刑事報案途徑。
一、行政監管途徑,即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由監管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進行清理整頓及處罰。目前受害者顯然已經採用了這種手段,但由於行政監管部門的滯後性及行政手段的有限性,該途徑往往效果不盡如人意。
二、民事訴訟途徑,即向相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人或單位。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來看,就此事,法院可能是有管轄權的,譬如第105項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第303至313項期貨交易糾紛均有可能適用。但從目前來看,本事件中投資人未簽訂相應的交易合同,僅僅掌握一些開戶、轉賬及交易的憑證,對於幾方的權利義務並不明確,結合目前民事訴訟實務的具體現狀及要求,往往存在無法在法院立案或者即使立案後,原告舉證難等等的痛點,且受害者遍佈各地,情況不一,也給提起民事訴訟帶來了極大難度。
三、刑事報案途徑。從有力打擊金融犯罪、及時追回損失的角度來看,受害者立即進行刑事報案,由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取證追繳相應款項,是效率最高且效果最好的途徑。但就像菅峰律師所言,公安部門對於此類跨區域、新形式、涉及利益主體眾多且複雜的案件往往推諉搪塞,不予立案。就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所以對於現在存在無法刑事立案的問題,建議受害者可以向相應的人民檢察院偵監部門提起立案監督,敦促公安立案介入,查明相關的案件事實,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有效地打擊,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後,投資者應當提高自身的風險識別能力,秉持“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的基本原則,理性看待層出不窮眼花繚亂的金融産品及渠道,謹慎投資。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從源頭規制金融創新,把控風險,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也應當積極履行自身的職權,無論是依法裁判還是依法打擊,最終都能有效維護民眾的財産安全。 (記者 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