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宇/製圖
對於投資者來説,購買了一款5年期的銀行理財産品,到期後優先級産品單位凈值為1.7289元,次級産品單位凈值為2.6505元。但投資人卻發現在此款産品結束數月,其所投標的物由於公開發行上市,價格暴漲超過2倍,這意味著投資人苦守了5年,卻倒在了黎明前。
萬達商業在A股市場的資訊披露,讓外界更加清晰地了解其股權變更情況。有些投資人驚奇地發現,自己曾經間接持有萬達商業的股權。遺憾的是在距萬達商業在香港聯交所IPO之前幾個月被“賤賣”了。
通過理財産品間接投資
這些投資人裏面就包括樸先生等大批普通的投資者。而整個事件的經過要追回到2009年。
2009年4月樸先生通過建設銀行購買了“建行財富三號”六期股權投資類人民幣理財産品。資料顯示:其將通過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成立“建銀三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信託” ,主要投資于中國境內優質的擬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收益權、公眾公司的定向增發等。産品附件仲介紹的投資標的的各種資訊幾乎可判斷出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就是萬達商業。投資者告訴記者,在銷售過程中,建行工作人員不斷向投資人透露,擬投資的標的是某知名商業地産公司股權。
之後,該産品的資訊披露也印證了當時工作人員透露的資訊。2009年6月30這款産品公告:目前已投資一家國內知名的未上市地産公司的股權收益權,該地産公司2008年盈利水準較2007年有大幅增長,預計其2009年盈利仍有快速增長,該投資盈利潛力較大。並且顯示股權收益權益投資為6.279億元。這款産品近89%投向了這家地産公司的股權。此時,不論是産品的銷售人員還是投資人,都非常明確地認定 “這家知名的未上市地産公司”就是萬達。
在2014年4月28該款産品到期時,“建行財富三號”六期優先收益類産品單位凈值為1.7289元,“建行財富三號”六期次級收益類産品單位凈值為2.6505元,整個産品到期兌付。情況類似的還有“建行財富三號”四期,産品總規模為5.3億。産品到期兌付往往意味著一個産品結束。
公司上市 投資人夢醒
然而故事仍在繼續。在産品終結幾個月以後,也就是2014年12月23日,萬達商業地産在香港聯交所主機板掛牌,招股價格定於48港元。一些投資者開始反覆計算,假如持有股權到上市那麼結局將會有何不同,産生各種遺憾。更有投資人認為,基金管理人應該啟用延長基金運作一年的許可權,盡可能的維護投資人的最大利益。
2015年9月,大連萬達商業地産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首次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招股説明書,2016年3月底,萬達宣佈私有化。萬達商業的股權歷史沿革更清晰的展現出來,也引起更多人的關注。
萬達商業的公告顯示:“2008 年12 月,萬達集團分別與黃于、李涿生、建銀國際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分別將其持有的商業地産公司130852 萬元出資中的900 萬元出資轉讓給黃于、900 萬元出資轉讓給李涿生,9000 萬元出資轉讓給建銀國際。”
2009 年8 月,萬達集團與大中太平、華控基金、建銀國際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商業地産公司120052 萬元出資中的1800 萬元出資轉讓給大中太平,1800 萬元出資轉讓給華控基金,1800 萬元出資轉讓給建銀國際。此後又有增資擴股。根據萬達商業的公告,至2009年12月,也就是萬達商業改制的時候,建銀國際持有萬達商業216000萬股,李涿生持有1800萬股。作為“建行財富三號”六期的投資人,樸先生發現自己原來和章子怡的母親李涿生參股的時間差不多。
雖然資料顯示,建銀國際是在2008年12月底與萬達商業協定的《股權轉讓協議》。而實際上使用的資金或者説真正持有萬達商業卻是“建行財富三號”四期和“建行財富三號”六期。另一位“建行財富三號”六期的胡先生告訴記者,在建設銀行的銷售人員與其的郵件記錄裏都有確認這一資訊。此外胡先生説,在與建銀國際溝通過程中,建銀國際工作人員也向他確認了這一資訊。
其實,絕大多數這兩期産品的投資人都是奔著萬達商業的股權而投資的。不論是萬達商業披露資訊和理財産品披露的資訊,還是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員向基金持有人的口頭説法,都沒有説明建銀國際當時以什麼價格購買了萬達商業的股權。“9000萬元出資額的轉讓”,也就是轉讓了9000萬股。“建行財富三號”六期股權收益權益投資為6.279億元,“建行財富三號”四期股權收益權益投資為4.5045億元。如果按此計算,2009年萬達商業改制後攤薄計算,買入價大約為每股5.99元。
但是在五年的時間內萬達股權增值是肯定的事。2014年12月萬達商業港股上市後公眾發現,首日平開報48港元,在上市前,章子怡的母親李涿生持有1800萬股。按照首日開盤價48港元計算,李涿生持有市值為8.64億港元(約7億人民幣)。投資人間接持有的建銀國際沒有堅持到最後一刻。
堅守5年投資人揮淚離去
“萬達上市章子怡母親因持股身家暴漲為7億”這樣的新聞刺激著投資者的腦細胞。投資人開始試圖挽回損失。
一部分投資者認為,如果為了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基金應該延期一年,持有到公司上市。
另一部分投資人則認為儘管基金延期可能性不大,但當時建銀國際對萬達股權的轉讓價格偏低,存在損害了投資人利益嫌疑。漫長的五年內萬達股權增值是肯定的事情,萬達商業一直保持較快速度增長,萬達商業的股權一直在溢價。
根據公告,“建行財富三號”六期到期後優先收益類産品單位凈值為1.7289元,次級收益類産品單位凈值為2.6505元,整個産品的凈值為2.1897元。“建行財富三號”四期到期整個産品的凈值為2.0774元。
因為投資萬達商業一家未上市公司股權,産品的收益也多來自於原來未上市公司股權的分紅和溢價。建銀國際對萬達商業股權的轉讓分為多次。粗略計算,當時建銀國際對萬達商業的每股凈資産的轉讓價格為14元左右(包含5年內萬達商業的歷次分紅)。
萬達商業公告稱,“2014年7月10日,本公司向61名自然人發行股份。2014年授予日股份公允價值為每股22.16元。”建銀國際通過兩款理財産品而持有18000萬股,如果按公允價值計算,其價格應該在39.89億元左右。
如果和李涿生一樣堅持到萬達商業港股上市或是現在的私有化(都是48港元的定價),那麼這些投資人的收益應該更高。
突擊入股神秘資金爆賺
由此,一些投資人認定當時股權被“賤賣”,馬上要煮熟的鴨子,自己只喝到了湯,而眼看著大肉被奪去。投資人開始關注受讓方的情況。
根據萬達的公告可以發現:2013年2月,建銀國際與孫喜雙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2200 萬股轉讓給孫喜雙。
2014年1月,建銀國際將其持有的公司53652229 股股份轉讓給贛州壹泰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將其持有的公司5740 萬股股份轉讓給天津銀元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014年4月,建銀國際將其持有的公司3000萬股股份轉讓給北京匯金嘉業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公司947771 股股份轉讓給鼎立(齊河)投資管理中心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將其持有的公司1600萬股股份轉讓給孫喜雙。將其持有的公司1600萬股股份轉讓給上海質樸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將其持有的公司1100萬股股份轉讓給祝義財;
2014年5月,建銀國際將其持有的公司500萬股股份轉讓給林桂香;將其持有的公司400萬股股份轉讓給嘉興銀宏永初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至此,建銀國際持有的萬達商業的股權全部轉讓完畢。
受讓方看起來有些神秘,其中有3家是在2013年7月後方才成立。贛州壹泰投資在2013年11月26日成立,工商登記完成一個月後贛州壹泰投資成為受讓人。另外一家機構天津銀元嘉在受讓建銀國際持有的股份後,僅1個月後也就是2014年2月就將股份轉讓給北京濟海達,而北京濟海達剛剛成立1個月(成立於2013年12月)。公告如是:2014 年2月,天津銀元嘉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北京濟海達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5740萬股股份中的1840萬股轉讓給北京濟海達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正如上文,如果按“建行財富三號”四期和六期的回報看,受讓方持有萬達商業的每股成本為14元左右。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萬達商業在香港上市,其招股價和首日開盤價均為48港元,收益率超過2倍。
對於“建行財富三號”六期的投資人來説,堅守5年間接投資萬達商業,並且承擔了劣後的風險,才有1.6倍的收益;而受讓方在幾個月內卻取得了超過2倍收益。特別是自然人林桂香、嘉興銀宏永初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在不到8個月的時間內就迎來萬達商業IPO,突擊入股的操作非常成功。
資訊不透明帶來維權難題
一些投資人認為,是受讓方“竊取”了他們的投資收益。投資者能不能就此維權呢?法律界也給出不同的看法。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存續期結束之後,基金解除,投資人取得收益,並沒有什麼問題。基金管理人可以認為當時並不知道萬達商業IPO的計劃,也對未來萬達商業股權的預期存不在確定性。”事實上,有投資人就此事向基金管理人討要説法,基金管理人也曾表示,對未來公司股權的預期不同導致判斷不同。
相比其他類型的銀行理財産品和信託計劃,“建行財富三號”四期和六期的業績屬於非常優秀者,其投資人已經非常“幸運”。
即便如此,投資人認為,離上市只差幾個月時間,當時建銀信託對萬達商業的股權轉讓價格太低。對此另外一位投資人胡先生已經向建銀國際提出書面質疑。
對此,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夥人朱有彬認為:“這可能就涉及到了基金管理違反慎審原則。”同時朱有彬也指出,對於股權價格的判斷有不同的標準。如果確實有證明基金管理人沒有盡責,投資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然而,具體到維護的實際操作層面,困難重重。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説:“如果可以證明,股權的受讓方和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勾結,則可以起訴管理人涉嫌欺詐,並且申請合同作廢。不過,能夠證明這些因果的取證非常困難。”
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嶸認為,這類案件對於法院來説,審判難度也很大,對現有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挑戰。林嶸説:“投資人不論是購買銀行理財産品,還是信託産品等,通常只能是粗略知道自己的資金投向,非常模糊;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基金凈值是如何估值,投資人一般都不知曉。”記者試圖在公告中找到這兩款産品的估值報告等更多資訊,最終沒有找到。
需要拷問的是,投資人是否承受了超過自己所獲得收益的風險?相關銀行理財産品資訊披露制度是否完整?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估值依據是什麼?甚至期間管理人是否涉及未為人知的利益輸送?多位法律人士表示,在股權未上市和資訊不對等的前提下,産品估值是一件複雜並且偏主觀的事項,投資人維權困難重重。甚至在法律意義上講,權益有沒有遭遇損害都不能確定。(記者 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