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擴大黃標車限行區域的通告,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黃標車通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區域全部限行黃標車。
通知指出,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省政府令第267號)等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在前期對設區市城市建成區實施黃標車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基礎上,擴大黃標車限行區域。
據了解,黃標車是對高污染排放車輛的簡稱,是指低於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汽油車(生産時間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為化油器)和低於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生産時間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含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
根據通知,限行區域和時間為: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黃標車通行,城市建成區具體限行範圍由設區市在建成區邊緣道路作進一步細化規定。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區域內全部限行黃標車。
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28號)有關第三和第四階段補貼標準給予差別化補貼。
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對違反限行規定的黃標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罰款200元、駕駛人記3分處理,每日處罰不超過1次。
值班編輯 闞金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