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下稱“新《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與舊《條例》相比,本次對條例修改幅度較大。15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省公安廳、省法制辦負責同志對新《條例》進行解讀。根據新《條例》規定,公眾發現高速公路上有遮擋號牌等行為可舉報,高速路不高速,處200元處罰。
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槐國棟在發佈會上介紹,本次對條例修改幅度較大,修訂後的新條例堅持“法制統一、制度創新和突出特色”原則,有許多引人矚目之處。
1、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禁坐副駕駛位
新條例規定:“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根據這一規定,減少安全氣囊打開時對兒童造成致命的傷害,提高駕駛人對加強兒童乘車的安全保護意識。
2、重大節日高速路禁運危化品
新條例對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高速公路增加限制條件,規定:“遇有冰雪、霧等惡劣天氣和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通行高速公路。”
3、高速路不高速,處200元罰款
新條例對高速公路行車規則進一步細化,破解大車違法佔用左側車道治理難題。在低速行駛治理方面,新條例規定:“對機動車在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左側車道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上的,處二百元的處罰”,這一創新性規定,有效解決“高速公路不高速”問題。
新條例規定:“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除因超車需要外,禁止駛入左側車道;此項規定有效提升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4、高速公路沿線將建立停車區
新條例規定,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灣式停車區。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合理規劃和建設停車區或者港灣式停車帶,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休息區域。”這一創新性舉措將逐步建設,緩解因故障車輛停放影響正常車輛行駛問題。
5、隧道進口處設長距離減速震蕩帶,逐步安裝遮陽板
新條例對如何保障高速公路橋梁、隧道自身以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作了專門規定。一是增加了“在隧道內以及特大橋、立交橋等橋梁構造物上停車”的規定。二是增加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隧道內照明、通風、監控等設施的正常使用;在隧道進口處設置長距離減速震蕩帶,逐步安裝遮陽板,適應視線感應需要”的規定。
6、應開足收費道口,否則公眾可投訴舉報
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車流量具體情況開足收費道口,保障其高效運營和暢通,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解決高速公路收費道口排長隊問題,尊重人性化舉措,提升了公共服務形象與高速公路利用效率。
7、高速路執法許可權具體化,“緊急公務”概念不再模糊
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進口和出口、服務區、檢查站對涉嫌超載、超速、故意遮擋號牌、偽造變造號牌、酒後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進行檢查,過往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這對《道交法》69條對“緊急公務”的概念進行了補充、完善。
8、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處理
高速公路上因刮擦、刮蹭等輕微交通事故,極易造成“小事故大擁堵”現象發生,嚴重影響人們群眾的平安順暢出行。新條例對符合認定事實清楚的簡易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固定證據後,可以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或者報警。”此舉可以有效緩解高速公路上“小事故造成交通大擁堵”現象。
9、事故處理、清障救援不再“糊塗”,主體職責被劃清
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負責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由此明確了高速公路事故處理、清障救援的主體和法律責任,解決了救援力量職責劃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時、難以追究責任等諸多問題。
10、高速路將全覆蓋高清視頻監控和可變限速板
加大科技投入應用,建設智慧管控設施、全覆蓋高清視頻監控和可變限速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向科技要警力,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裝使用測速抓拍、卡口攔截等智慧管控設施設備”、“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逐步安裝路面全覆蓋、高清視頻監控裝置。”
新條例明確規定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氣象機構逐步安裝高速公路氣象預警資訊發佈設施和可變限速標誌的內容,安裝可變限速標誌,對機動車可以進行減速、降速等安全提示,此舉確保惡劣天氣下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1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升級為政府主導
新條例規定:“建立政府主導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重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此舉在應急、突發事件處置方面,對相關部門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統一了指揮調度機制。
12、鼓勵公眾舉報高速路違法行為
鼓勵公眾參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條例規定:“鼓勵公眾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督”。這一創新性規定,讓群眾參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警民聯合,共同打擊高速公路涉牌涉證、超員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初審編輯 闞金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