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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途徑解決旅遊糾紛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1-21  內容來源: 旅遊衛視

    旅遊出現糾紛應該找誰解決?除了自己與旅行社協商解決外,大部分遊客會選擇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10月1日起實施的《旅遊法》將進一步規範旅遊糾紛解決辦法,遊客維權有法可依。

旅遊糾紛頻現,遊客維權無門的現象在旅遊活動中並不少見。當旅遊者在旅遊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者發生人身、財産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而遊客要麼因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異地他鄉,只好忍氣吞聲了事;要麼就是被組團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法律名詞繞得暈頭轉向,找不到索賠對象;一些敢於維權的遊客被旅行社單方面拋棄甚至遭遇暴力行為。

旅遊起糾紛

四大途徑解決

《旅遊法》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四種途徑解決:雙方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協商又稱雙方和解,即由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雙方協商,在自願平等基礎上,本著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直接、及時、平和,成本較低。但缺點在於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旦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有法律人士解釋道。

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解、疏導等,使雙方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辦法。

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的—種法律制度。

 訴訟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通過行使司法審判權來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也是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最終的決定力的途徑,只要一方認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糾紛

調解最為快捷

調解,尤其是通過旅遊投訴受理機構進行調解,是旅遊者通常採取的旅遊糾紛處理方式。與仲裁、訴訟相比,調解程式約束較少,簡便快捷;與雙方當事人協商和解相比,調解因有處於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當事人更容易達成一致。發揮調解的優勢,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否則很難達到消弭矛盾、化解爭執的目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遊客參團旅遊應該選擇合法旅行社,並取得發票、行程表,簽訂合同,以證明與旅行社的交易關係和服務約定。許多參加旅遊團沒有取得以上證明的遊客,往往由於無法判斷責任主體,造成調解困難。

 

責任編輯: 劉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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