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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汽車供應商若存在價格壟斷將受處罰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8-23  內容來源: 中國網

 
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

(中國網8月23日訊 記者孫磊)商務部今日召開例行發佈會,介紹1-7月商務運作情況。針對上海自貿區、外資、企業壟斷等幾大方面問題,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做出了明確的答覆。

沈丹陽: 關於《汽車品牌銷售實施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汽車價格問題,也做一個簡單的回應。2005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佈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提出國際通行的汽車品牌授權經營模式,既賦予了汽車供應商建網和授權銷售的權利,也對其施加了網路維護、管理、培訓,尤其是對産品品質負責等義務,目的在於規範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的活動,增強經營主體服務意識,明確各方責任,便於實現責任追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總體來看,這個辦法的實施對加快汽車品牌建設,提高汽車行銷和服務水準,適應我國汽車分銷領域對外開放,擴大汽車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有媒體報道,近年來一些汽車供應商與品牌經銷商之間關係不和諧,強制規定經銷商經營模式,收取建店保證金,強行壓庫、搭售等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隨著汽車大量進入家庭,汽車産品的投訴增多了。因此,有必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剛才提到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目前,我們正在積極研究修訂辦法,首先是要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優先位置,細化有關條款,進一步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證金、壓庫搭售等方面對供應商進行必要的限制,推動建立穩定的供應商、經銷商關係,引導構建節約型汽車流通網路,促進汽車品牌銷售的健康發展。

對於汽車供應商獲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就是説它能夠主導價格問題,要看具體情形。雖然《反壟斷法》並不禁止經營者自然形成或通過正當競爭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反壟斷法》嚴格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同時,《反壟斷法》禁止供應商與經銷商達成協定,以固定産品的零售價格或限定最低零售價格。因此,如果汽車供應商存在以上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謝謝。

責任編輯: 林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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