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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定副處級以上幹部須申報財産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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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

  新華社昨日授權發佈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全文共二十三條,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哪些人要報告?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哪些事要報告?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和“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兩大類,共14小類。

  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下列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何時報告?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所列事項。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 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併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向誰報告?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向誰請示?

  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誰來監督?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違規咋辦?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汪玉凱

  公眾監督官員需要足夠資訊

  老百姓的許多民生事務、切身利益,都與領導幹部的工作有直接聯繫。公眾不僅關注他們的施政和作為,也關注他們的子女、配偶,甚至資産等。

  應當看到,這些年來中央反腐敗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數人的“前腐後繼”,再一次説明腐敗蔓延的勢頭並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眾還沒有足夠多的途徑和方式來了解官員的重要資訊,從而難於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監督。

  可以肯定地説,官員資訊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並不會一帆風順,但是作為民主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作為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前提,其發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任建明

  選擇公職就應讓渡部分隱私

  現代國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個基本標誌就是公共資訊的披露或公開。這一新發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實現公眾的監督權,防止官員對公共權力的濫用。隨著官員資訊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員讓渡個人部分隱私以保護公眾利益已成為一個基本原則:選擇從事公職就應該接受讓渡個人部分隱私資訊的要求,換句話説,這是選擇從事公職的個人理應承擔的基本義務。

  官員資訊披露制度建設是現代國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則,是大勢所趨。領導幹部,應當自覺、主動接受,學會在日益透明的環境中工作和發展。

 




責任編輯: 王一辰視頻來源: 山東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