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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關於進一步加快工業發展加速工業崛起獎勵辦法的通知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13 日 |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網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研究,現將《關於加快工業發展,加速工業崛起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加快工業發展加速工業崛起獎勵辦法

為了促進各市、縣(區)、各部門、各工業園區、各企業進一步落實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和全省領導幹部會議精神,堅持以加快工業化為核心,以大開放為主戰略,加速工業崛起,加快富民興贛,鼓勵百姓創家業、能人創企業、幹部創事業,在《關於加快工業發展加速工業崛起獎勵辦法(試行)》(贛府發〔2002〕23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特製定本辦法。

一、獎項設立

工業崛起獎勵,共設立六類獎項:年度貢獻獎、園區發展專項獎、“十強企業”專項獎、“十強縣(市、區)”專項獎、“十佳創業能人”專項獎、三年翻番獎。

(一)年度貢獻獎

1評選對象:分別以省工業集團公司(行業辦、中央在贛工業企業)、設區市市直工業、縣(市、區)工業為評選單位。考評範圍為全部國有工業企業和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工業企業(以下均簡稱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2評選條件(入選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國有資産實現保值增值;

二是企業職工收入有所增長,所屬企業職工的年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於上年水準;

三是企業發展後勁增強,所屬企業重視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

四是企業安全生産有保證,所屬企業當年不得發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産安全事故;

五是參加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社會保險,當年不發生新的拖欠;

六是財稅貢獻增加額大。省工業集團公司(行業辦、中央在贛工業企業)當年上交稅金總額須比上年增長10%且增加2000萬元以上;設區市市直工業企業當年上交稅金總額須比上年增長10%且增加1000萬元以上;縣(市、區)工業企業當年上交稅金總額須比上年增長10%且增加800萬元以上;若當年消費稅佔上交稅金總額60%以上時,當年上交稅金總額須比上年增長8%。

3獎勵標準:

省工業集團公司(行業辦、中央在贛工業企業)以上交稅金比上年增長10%且增加2000萬元的最高值為基數,每超額增加100萬元,獎勵2萬元,其中消費稅每增加100萬元,獎勵1萬元;設區市市直工業企業以上交稅金比上年增長10%且增加1000萬元的最高值為基數,每超額增加100萬元,獎勵2萬元,其中消費稅每增加100萬元,獎勵1萬元;縣(市、區)工業企業以上交稅金比上年增長10%且增加800萬元的最高值為基數,每超額增加100萬元,獎勵2萬元,其中消費稅每增加100萬元,獎勵1萬元;若當年消費稅佔上交稅金總額60%以上時,上交稅金增幅按8%計算;獎金額低於5萬元的不予獎勵。

4獎金來源:

省工業集團公司(行業辦、中央在贛工業企業)的獎金由省財政撥付;設區市、縣(市、區)的獎金50%由省財政直接撥付,50%由同級財政撥付。

5獎金分配:

獎金總額的55%用於獎勵有貢獻的納稅企業法人代表;45%用於獎勵納稅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其他有功人員。獎金的具體分配由各受獎單位自行確定。

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只予表彰,不發獎金。

(二)園區發展專項獎

1評選範圍:全省縣(市、區)及以上各類工業園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工業園、高校及民營科技園等。

2獎勵原則:

(1)設立“工業園區單項第一名”獎項

對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銷售收入、上交稅金、出口創匯、安置就業、工業增加值六個指標,按照當年總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佔50%進行排序,分別評出六個指標單項第一名,授予“工業園區招商引資第一名”、“工業園區銷售收入第一名”、“工業園區上交稅金第一名”、“工業園區出口創匯第一名”、“工業園區安置就業第一名”、“工業園區工業增加值第一名”稱號。

(2)設立“工業園區六大指標綜合先進單位”獎項

在上述六個指標分別排序的基礎上,再按照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銷售收入、上交稅金各佔20%,出口創匯、安置就業各佔15%,工業增加值佔10%進行綜合排序,評出前15名,其中設區市及以上工業園區取前3名,縣(市、區)工業園區取前12名,授予“工業園區六大指標綜合先進單位”稱號。

(三)“十強企業”專項獎

1評選對象:全省所有工業生産企業。

2評選條件(入選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當年實現盈利;

二是國有資産實現保值增值;

三是企業職工收入有所增長,職工的年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於上年水準;

四是企業發展後勁增強,重視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

五是企業安全生産有保證,當年不得發生死亡事故;

六是參加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社會保險,當年不發生新的拖欠。

3獎勵原則:

按銷售收入和上交稅金各佔50%綜合排序前10名的企業授予“江西工業十強企業”稱號,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四)“十強縣(市、區)”專項獎

1評選對象:全省行政區劃內的99個縣(市、區)。考評範圍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2評選條件(入選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工業經濟發展快、後勁足、綜合實力強;

二是工業企業當年沒有發生大的群體性事件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三是工業當年實現盈利;

四是工業增加值、銷售收入、利稅總額、工業投入當年增幅高於全省平均水準;

五是當年工業佔GDP比重高於全省平均水準。

3獎勵原則:

按工業增加值、工業增長速度、上交稅金分別佔40%、20%、40%的權重進行綜合排序,前10名授予“江西工業十強縣(市、區)”稱號,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五)“十佳創業能人”專項獎

1評選對象:全省所有工業企業。

2評選條件(入選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企業安全生産有保證,當年沒有發生死亡事故;

二是企業工業增加值、銷售收入、上交稅金、實現利潤、企業投資總額當年增長速度在25%以上;

三是為企業職工辦理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社會保險。

3獎勵原則:

按銷售收入和上交稅金各佔50%綜合排序,評出10名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主,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取3名、省外投資民營企業取3名、江西本土民營企業取4名,授予“江西工業十佳創業能人”稱號,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六)三年翻番獎

1評選對象:省工業集團公司(行業辦、中央在贛工業企業);設區市;縣(市、區)。

2評選條件:

以工業增加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為評選指標,以2004年為指標計算基期,以2007年為指標計算末期,指標增長超過100%的即可入選。

3獎勵原則:

對三年翻番的單位進行通報表彰獎勵,對於3項指標全面翻番的將授予“工業三年翻番全面先進單位”稱號,單項指標翻番的將授予“工業三年翻番單項先進單位”稱號。

二、評獎程式

(一)由省工業集團公司(行業辦、中央在贛工業企業)、設區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符合本辦法評選條件的參評單位和獎項,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經貿委申報。

(二)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審計廳、省安監局、省勞動保障廳、省合作辦、省中小企業局、南昌海關等部門對申報單位和獎項組織評審。

(三)經評審符合受獎條件的單位,報省政府批准後,按照本辦法兌現獎勵。

(四)評獎過程中,嚴禁弄虛作假。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並通報全省。

三、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05年度開始實施,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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