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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項俊波指出密切關注房貸隱含風險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27 日 |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本報北京電(記者 于 揚)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項俊波昨日表示,當前要重點關注我國金融業中的信用風險,特別要吸取日本房地産泡沫的教訓,密切關注房地産貸款大幅增長所隱含的風險。

項俊波説,信用風險仍是我國金融業目前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一個值得密切關注的問題是近年來房地産貸款的大幅度增長。他認為,目前我國房貸業務還沒有經過經濟週期變動的考驗。目前所積累的數據尚不足以看出中長期的違約率水準,同時,我國經濟正處於新一輪擴張期,經濟景氣的上升,也部分掩蓋了其隱含的風險。因此,不能對目前看似蒸蒸日上的房地産信貸業務過於樂觀,要吸取日本房地産泡沫的教訓。日本的房地産泡沫破裂後,銀行呆壞賬大幅度上升,並進一步拖累證券市場,再加上日元升值的因素,使得日本經濟步入了長達十多年的低迷期。

項俊波還指出,目前證券類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也日益突出。最近已發生多起證券公司因資不抵債被接管的案件,中央銀行不得不為此動用再貸款償還被接管公司對個人債權人的債務。他説,隨著金融業並購重組的增多以及分業經營模式的逐步被突破,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正成為新的不穩定因素。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模式,涉及銀行和證券産品。其中存在金融産品損害投資者利益、內部關聯交易以及集團內風險傳導等諸多風險隱患。二是各種橫跨貨幣、資本等多個市場的金融工具隱含的風險。如銀行推出的集合委託貸款業務和各類客戶理財計劃等等。

他強調説,特別是在以實業公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運作方面。由於橫跨産業和金融兩個領域,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各金融機構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不久前農凱係、德隆係所出的問題,已威脅金融體系的穩定。他還特別提醒注意委託理財業務的風險。

項俊波認為,必須從解決法律制度缺失上來解決金融領域的各種風險。目前新《企業破産法》的立法工作已進入關鍵階段。新《企業破産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一方面拓寬了現行《企業破産法》的適用範圍,將所有企業法人納入其中,另一方面充實了關於破産程式中實體問題的規定,從破産程式的各個環節和層面大大提升了破産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程度。但是,他提出,在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破産債權清償順序和破産條件這兩個焦點問題上,草案的規定仍不盡完善。

在債權清償順序方面,草案採行了職工勞動債權優先於有抵押、質押的債權的規定;在破産條件方面,草案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並列為破産條件。這無疑會對金融機構債權的保護産生消極影響。其直接後果是銀行債權追索難、不良資産回收率低。而破産條件規定的過為嚴格,將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作為條件,往往會使企業已不可救藥時才能使其進入破産程式,這會錯過對企業實施重組或和解的機會,同時這也錯過對金融機構債權人利益實現最大化保護的機會。

此外,對於《刑法》的修改,他認為,應強調對單位犯罪的刑事制裁和對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防範金融機構在操作經營環節出現的風險。

他透露,目前人民銀行正加快推動有關金融立法工作。包括:儘快促成《徵信管理條例》的出臺;積極參與並關注《企業破産法》和《刑法》條文的修改;認真配合做好《證券法》的修訂;抓緊起草《反洗錢法》;進一步研究金融機構退出、存款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資産證券化、委託理財等方面的法律關係問題。並結合實際情況,徹底清理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同時,考慮到金融機構破産的特殊性,儘快制定《金融機構破産條例》,制定包括《存款保險條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在內的健全金融安全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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