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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普遍遭到買房人的質疑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07 日 | 文章來源:

最近一段時間,房子繃緊了人們的神經。房價還漲不漲、何時買房本來就是難題,貸款加息、提前還貸在部分地區又收違約金更讓買房人“腹背受敵”。央行加息能否遏制房價高漲勢頭尚待觀察,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卻普遍遭到買房人的質疑。

合同法第208條:提前還貸不算違約

據了解,目前廣東、重慶的個別銀行對提前還貸已打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是提前還款額的月利息。對於各地分行的做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的態度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就以合同為準,總行沒有整體計劃。股份制商業銀行則沒有收取的考慮。

事實上,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銀行打算已久。三年前,上海的幾家銀行曾經宣佈要逐步對房貸中提前還貸的“違約”行為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作為“懲罰”,當時的理由是“國際慣例”。是不是國際慣例,能否簡單拿來引用,當時引發了媒體的討論。

去年9月和今年3月,央行兩次加息之後又各引起一陣提前還貸潮,銀行又醞釀收違約金。前前後後幾次要收取違約金,銀行振振有辭,理由無非是:國際慣例;提前還貸造成利息損失;影響了銀行中長期資金的安排;增加了人工成本。

對此,消費者並不贊同,理由其一是提前還貸事實上降低了銀行後期收不回貸款的風險;其二提前還貸是由於央行加息使得買房人負擔加重而被動造成的。

曾參與過合同法制定過程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民法專家何山認為,從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看,銀行收取違約金是違法的。他説,收取違約金完全是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的行為。合同法在制定時正是考慮到提前還貸的情況才規定了第208條,這一條明確:“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這説明法律允許提前還貸,鼓勵提前還貸。提前還貸不算違約,銀行收什麼違約金?

即便是有的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何山認為收取違約金仍然違法。因為銀行的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並非跟消費者“一對一”的約定,因此不能算是“另有約定”。他説,媒體應該加大對合同法第208條的宣傳。

中國政法大學趙旭東教授認為,從法理上講應該尊重合同的約定,當合同約定不清楚時,提前還貸能否收取違約金,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按照一般合同原理可能會有違約金,但作為特殊的合同,借款合同還應該從交易習慣來做出解釋。他説,通常在中國的商業交易中是鼓勵提前還款的,所以銀行收取違約金理由並不充分。

消費者應特別關注合同中利率、提前還貸條款

也有的專家認為應該遵從合同約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對銀行來説,提前還貸是否收取違約金,應該看合同是否有約定。他説,商業銀行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在商業化發展過程中肯定會對人們消費、存款和儲蓄習慣帶來衝擊,收取違約金是銀行運營過程中採取的經營策略問題。經營成本提高,銀行可能通過某種方式轉嫁給消費者,但一旦影響到銀行的競爭力時,銀行可能又會轉變策略鼓勵提前還貸。

環球律師事務所的張濤律師認為,如果合同有約定,銀行收取違約金並不違法。消費者在選擇哪家銀行貸款時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並就某些事項做特別約定。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易憲容也提醒消費者,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提前有所準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據了解,“國際慣例”中收取違約金的前提是銀行與借款人在“一對一”的談判中,對利率、借款時間、提前還款的金額和時間等在合同中約定,雖然3月17日央行取消房貸利率優惠之後,對利率進行下限管理,消費者在簽定合同時可以根據自身還款能力與銀行就利率、提前還貸的情況進行單獨談判,但專家認為,銀行更有義務完善條款。而從近幾年來,銀行在收取銀行卡年費、部分中間業務收費引起的訴訟看,銀行在自身降低業務經營成本的同時,在收費時更應注重是否有法律依據。(記者 辛紅)

《法制日報》200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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