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4日發佈。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決定在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作出決定。其中,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與監管。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佔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
決定要求,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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