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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敗要強化輿論監督 費凡  
 

輿論監督是社會公眾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通過輿論機構或借助輿論工具,從善治的角度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的言行予以的道義上的審視、評價和督促。其作用之一就是成了保障公民權利,約束政府官員腐敗行為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如:德國總理施羅德的兄弟沒有工作,貴為國家總理的施羅德卻不能出面為他介紹一個工作。德國某小城有個市長,白天當市長,晚上卻為人掏煙囪貼補家用。施羅德或那位市長不是沒有辦法,而是因為他們的行為在不同程度上與國家權力有關,受到嚴格的輿論和社會約束,他們想幹也幹不了。再如:德國央行行長韋爾特克2002年元旦接受了德累斯頓銀行的邀請,到柏林出席歐元面世的活動。當時他與家人下榻在豪華的阿德隆酒店,7661歐元的住宿費由德累斯頓銀行“埋單”。消息一經披露,此事立即成為德國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儘管韋爾特克行長馬上為此事道歉,並支付了一半費用,但依然難以平息眾怒,不得不于當月7日被迫暫時離職並接受司法部門調查。將官員的行為暴露在媒體下任人評説,這在極其廣泛的社會層面上防止了權錢交易、暗箱操作之類腐敗現象的發生。

我國在實行改革開放後,輿論監督不僅在監督的主體、內容、手段諸方面,都有了長足、健康的發展,而且在反對官僚主義、倡導廉政勤政方面也受到了廣大民眾的歡迎。但是,其面臨的問題也很多。如在履行監督職責方面,我國有的新聞媒體較多的只是對社會不良現象提出批評和進行曝光,而在反映輿情民意,抨擊社會腐敗方面,力不從心或輕描淡寫的情形時有發生。有的新聞媒體對於監督熱點中的腐敗之風和監督對象腐敗行為的選擇,大多集中在縣處級部門及其下屬人員,懼怕對高層腐敗行為予以強烈的譴責和抨擊。所以,對於腐敗行為,新聞輿論監督不能形成巨大的動力和壓力,不能像某些國家那樣得到公眾的備加推崇和支援,成為與立法、司法、行政平行的“第四權力”,被譽為“無冕之王”。

因此,我們在借鑒國外反腐敗成功的經驗時,一則應該儘快完成對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從法律的角度對新聞媒體的地位、性質、權力等予以確立,對新聞採訪、報道、監督方面的權力和義務予以界定,對新聞自由、新聞調控、新聞自律、新聞侵權等作出詳細規定,使新聞輿論對腐敗行為的監督進入法治化管理,不再受政治氛圍的影響和領導層意見的左右。這樣,才有利於輿論監督對高層次或重大腐敗事件的及時披露、深入揭發。二則應該不斷提高新聞輿論監督主體的素質。對於那些政治品德上隨風倒,不講原則,對腐敗事實不敢調查研究,不敢抨擊、揭露腐敗現象反而散佈虛假事實者;對於那些“泡會議”、轉“摘要”,或進行“電話採訪”,照抄、照轉、照發宣傳稿,涉嫌保護貪污腐敗、權錢交易者,該處理的要嚴肅處理,以儘快提高新聞從業者的素質,提高輿論監督的水準。三則應該切實提高輿論監督的主體地位。雖然輿論監督的主體(公眾和新聞媒體)所憑藉的不是帶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而是仰仗著公眾的“知情權”、“議政權”和新聞媒體的“採訪權”、“報道權”、“批評權”和“評論權”,對濫用公共權力者進行揭露、抨擊,其意見和建議也不是國家權力機構的意志表達,即使是權威性很高的輿論,對腐敗的言行也沒有指令性和強制性。但是,由於輿論監督對被監督者可以造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壓力,能對腐敗分子産生威懾作用,抑惡揚善,扶正祛邪,進而自覺去遵循社會道德和法律秩序。所以,我們也應該通過各種措施和制度,提高作為非國家權力性質的輿論監督主體地位,使其能夠早日成為反腐防腐的“無冕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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