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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家的社會責任 曹南燕  
 

科學家形象與科學家責任

科學家在社會中享有很高的聲譽,原因不僅是科學知識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財富和福祉,而且是因為科學家被視為不求功利、超凡脫俗的真理化身。科學是建立在事實和邏輯基礎上的客觀知識,它不受社會價值的影響,也無善惡之分,是價值中立的。比如,馬克斯・韋伯相信,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計算去選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張科學家對自己的職業的態度應當是“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係。”

這種“科學價值中立”的觀點有時指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觀;有時指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僅僅在於科學自身,不在於個人的價值;有時指科學理論不直接對社會産生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科學價值中立論”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這包括:方法上的專業化分工達到高效率;哲學上的機械唯物論把物質和精神、事實和價值截然分開;經濟學上作為一種時代精神的不干預主義影響到科學界強調科學的自主性;政治上的官僚科層制把個人既看作內行又看作無意識的齒輪。這反映了科學發展一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視整體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他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還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

“科學價值中立論”在某種意義上、某個特定範圍內似乎可以成立,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科學事業免受某些社會干擾。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獲得自由發表文章和通信權利的交換條件。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但是“科學價值中立論”也有時被用來作為拒絕考慮科學家的社會責任的擋箭牌。

社會在變化,科學事業也在變化,當代社會絕大多數科學家把科學研究作為謀生的職業,為實際應用的功利目的而進行科學研究。這是否會有損於科學家清高脫俗、集真善美于一體的理想形象呢?

20 世紀80年代以來,科學研究中的不端行為引起社會的日益關注。1989年美國醫學學會發佈“在健康科學中的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報告;199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研究院共同發表了題為“負責任的科學:確保研究過程的誠信”的研究報告;1995年美國的這三院又聯合再版了《怎樣當一名科學家——科學研究中的負責行為》,在1989年初版時的書名《怎樣當一名科學家》後面明確加上“科學研究中的負責行為”以強調科學家的責任;2002年美國的三院再次出版了有關科學研究的責任的研究報告《科學研究中的誠信——創造促進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環境》。可見責任在科學界越來越受到重視。

什麼是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責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為都出於被迫,就談不上責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預見後果(認識能力)。由於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預測能力,人能有效地影響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為要負責任。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例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統治者,由於他們掌握了知識或特殊的權力,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自然界帶來比其他人更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應負更多的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規(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來約束。

科學技術增加了人的預測和控制能力,因而也擴展了責任的範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為本性也發生了變化。個人的行為的後果越來越複雜、越嚴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預測。

關於科學家的責任的討論有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一種角度是討論作為科學共同體的成員,在促進科學知識增長過程中科學家應遵循的行為規範。馬克斯・韋伯、默頓等人正是從這一角度提出為科學而科學,普遍性、公有性、無利益性、系統的懷疑主義、獨創性、謙虛、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實、不弄虛作假、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産權等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還應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1949年紐倫堡法典,強調人類被試的實驗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傷害、公平、尊重等原則)以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原則。這些規範保證了科學的自主發展和科學知識生産的正常運作。

另一個角度是從社會大系統來看,考慮科學家在社會中身份的多重性,科學家的行為規範應該增加一條:有責任性,即有責任去思考、預測、評估他們所生産的科學知識的可能的社會後果。由於科學發展使人擁有的力量越來越大,因此科學家對由這種力量導致的行為的後果的責任相應也增加了。如果人們把科學給人類帶來的福祉歸功於科學家的話,那麼科學家對科學導致的其他消極後果是否應該負責?如果説很難要求科學家對應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預測的基本原理的發現的應用後果負責的話,那麼對試圖把科學理論應用於實際(工業、軍事或其他)的科學家(這是當代科學家中的大部分)來説,不管他們的主觀動機意願如何,都應該要求他們對其科學活動的後果作慎重的考慮。

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在軍事和工業中的應用日益增加,科學技術的負面社會影響越來越明顯。核戰爭、基因工程、與科技發展不無相關的生態危機等將對人類的生存起決定作用,科學家們對科學的社會後果再也不能漠不關心。

30年代隨著馬克思主義者對科學與社會關係的開創性研究,以貝爾納、李約瑟、C. P. 斯諾等人為代表的一批英國進步學者,提出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問題。他們認為科學家不應該躲在象牙塔中而應該為大眾服務、為大眾理解,科學與社會緊密相連,科學家有責任用科學為人類造福,以科學教育大眾。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科學家們興起反戰和平運動,討論科學家的社會責任。以愛因斯坦、尼爾斯・波爾、西拉德、鮑林等為代表的科學家們大力呼籲、積極活動為使科學研究的結果應用於和平目的,而不是用於戰爭。“致力於民眾教育,讓他們廣泛地了解科學空前發展所帶來的危險可潛在可能性,是所有國家的科學家的責任。”

由於科學家掌握了專業科學知識,他們比其他人能更準確、全面地預見這些科學知識的可能應用前景,他們有責任去預測評估有關科學的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對民眾進行科學教育。由於現代的科學家不僅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作為社會精英,他們還經常參與政府和工業的重大決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聲譽,他們的意見會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他們對非本專業特長的事應謙虛謹慎,在各種利益有矛盾時他們有責任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甚至退出某些項目的研究。不能因為部門的利益,為了經費、投資,只説好的、不説壞的一面。

80年代以來,人們對科學家社會責任的涵義有了新的擴展,科學家不但有責任使自己的研究結果為人類和平服務,他們還有責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當一項正在進行的研究可能破壞生態平衡、物種或人類和平時,科學家有責任停止研究並向社會公開這一研究的潛在危機。1974年生物學家伯格發表公開信自動暫停重組DNA研究,引起對基因研究的潛在危害的討論。科學家對其責任的範圍有了新的思考,“科學家自身開始對研究者的職責和無限地追求真理的權利提出批評和表示懷疑。”

1984年在瑞典烏普薩拉制定的“科學家倫理規範”中規定:當科學家斷定他們正在進行或參加的研究與這一倫理規範相衝突時,應該中斷所進行的研究,並公開聲明作出判斷時應該考慮不利結果的可能性和嚴重性。

退一步説,即使這些研究都有價值,科學家也有選擇的責任。國家或機構的資源總是有限的,選中某一些研究項目,就會犧牲另一些項目。因此在決斷項目內容和研究目標時,要考慮是否合乎道義上對資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正義標準,要權衡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因為科學技術活動需要社會資源,它會帶來社會效益,但也具有社會風險,所以在資源、效益和風險的分配方面要控制和避免利益衝突,儘量做到社會公正。

近年來關於克隆技術的倫理問題討論是這種思考的繼續。對科學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潛在危險的科學研究是否應該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們對此仍有爭論。有人認為號召科學家拒絕研究可能危害社會的項目帶有不少空想的性質;也有人擔心,對責任的強調是否會造成對科學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增長知識、提高人類駕馭自然力的能力、為全人類的福祉服務,那麼,科學研究的方向和進展速度都應服從於科學家對社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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