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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宋代的提刑官説到列寧對法制統一的看法 周天  
 

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涉及到宋代政治家的一個重要思路:加強司法領域的中央集權。宋代提刑官的設置,就是為了加強朝廷對地方刑獄管理的一項制度。不過,為了説清這個題目,則又必須將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刑獄理念及其存在的矛盾簡略地介紹一下。

執法公平的觀點,源自先秦的法家,而又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有識見的思想家們的一項共同的崇高理想,司馬遷在其巨著《史記》中,專門寫了《循吏列傳》與《酷吏列傳》這樣永垂不朽的名篇,正是為了體現自己的執法公平的理想。而集中體現執法公平理念的語言,則是司馬遷在《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中,所述漢文帝時官居廷尉(相當於今之司法部長加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張釋之的名言:“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這也就是説,皇帝與天下官吏都要共同遵守同一既已制定的法律,按同一法律規定辦事。這樣的語言,已經頗有些近於現代法制觀念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味道了。

不過,凡是研究歷史的人們,由於古今對比、關注現實,往往頭腦較為清醒。作為史家,司馬遷又清楚地看到,在他所處的歷史環境中,真正的執法公平,難以做到,所以,他在《史記·酷吏列傳》中,十分感慨地引錄了酷吏杜周的一段名談話:

“杜周為廷尉,其治大放(仿傚)張湯(有名的酷吏)而善侯伺(看皇帝臉色)。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係待問而微見其冤狀。

“客有讓(責備)周曰:‘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

“周曰:‘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妙極了!在封建制度下,司法是從屬於皇帝的。辦案的標準出於律令,而律令,則或為皇帝所頒布,或為前代皇帝與當代皇帝的批示的總和。法律理應公正,公正之至,就是司馬遷所概括的,“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但律令本身就反映著皇帝的個人好惡,而不可能趨向公正。杜周當然是個看皇帝眼色行事的小人,但司馬遷不選擇杜周的別的話,而專門挑出這句話來,紀錄在案,可見其思考深度。其本質乃在於,這乃是封建社會自身所難以徹底解決的,權與法的矛盾的二律背反命題。能夠尖銳地看出並且明確地揭示權與法的矛盾這一千古難題,從中可以看出司馬遷思想的超前性。

這裡面,更為普遍的權與法的矛盾,則在於,在封建社會中,法律系統與行政系統是相互重疊的。在各級地方組織中,州、縣官兼管刑獄。斷案當然要以刑律為依據,但是,不但官吏有清濁之分,且即使官吏並不貪濁,州、縣官對案情的能否洞徹,與對刑律的熟悉、理解,亦有區別,這一來,斷案的應當公平,與各地的實際施行,出入也就不可以道裏計了。古代的政治家們,在實踐中,是感到了這個問題的,所以,在對於州、縣官的監察中,斷獄問題往往是一個重要的內容。例如,漢代直屬朝廷監察系統的部刺史,監察郡、國,以“六條問事”的監察範圍中,其第三條就是:“二千石(州官)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這也就是説,刑獄公平與否,乃是極重要的一項監察內容。

沿著漢代中央委派剌史監察郡、國的這一思路,唐代除直屬皇帝的御史臺可監察州、縣外,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分天下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使,檢察非法,如漢剌史之類”(《舊唐書·職官志》),也是加強對州、縣官的監察之意。宋代對地方官的監察上,又有一些進展,其特點是,將全國地區,分為若干路,路相當於漢代的部,路下包括若干州,每路大致建立三方面的監司:轉運使司,掌一路財賦;安撫使司,掌兵馬;提點刑獄司,即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掌刑獄。不過,提刑官的掌刑獄,並非直接處理刑獄,而是檢查、復核路下各府、縣的刑獄情況。“提點”二字,有提舉、檢點之意,提舉,即管理;檢點,即查核。故提刑官即管理、查核一路刑獄的官職。《宋史·職官七》述其職責雲:“掌察所部之刑獄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復案牘,凡禁係淹延而不決,盜竊逋逃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剌官吏之事。”這就是説,這一職務,乃是監察與檢查一路刑獄情況,兼從刑獄角度監察地方官吏的。這是宋代的一個有特色的監察官類型。其特點在於,將直屬朝廷的監察官吏,對地方官的監察,進一步細分了,把對地方官吏的司法監察,作為一項專門的監察內容,專職管理、查核了。這是加強中央集權的一項措施。我們前面説過,權與法的矛盾是在封建社會中難以解決的問題;但我們又要看到,力求最大限度地在全國統一法令,在司法方面加強中央集權,則又是封建社會中有識見的政治家們孜孜以求的不懈努力。宋代提刑官的設置,可以説是這種努力所取得的一個進展。資本主義司法與行政的分立制,也是一種努力,這方面的情況,人們均已熟知,就不詳説了。

那麼,馬克思主義者又是怎樣看待這個問題的呢?我們可以談一談列寧在這方面的看法。

列寧十分強調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而堅決反對各地檢察機關受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的觀點。列寧在《論“雙重”領導和法制》一文中明確指出,由於在工業、農業問題上,各省的具體情況存在著差別,為了避免官僚主義等類弊病,所以應該對工、農業部門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的原則,但是,如果把這一原則搬用到法制問題上,那就十分錯誤了。他這樣極其乾脆明白地指出:

“法制應當是統一的。我國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現象中的主要癥結是放任半野蠻人的俄國觀點和習慣,他們總希望保持卡盧加的法制,使之與喀山的法制有所不同。應該記住,檢察機關和任何行政機關不同,它絲毫沒有行政權,對任何行政問題都沒有表決權。檢察長的唯一職權和必須做的事只是一件:監察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別,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如果我們不堅決實行這個確立全聯邦統一法制所必須的最起碼的條件,那就根本談不上什麼維護文明制度和創立文明制度了。”(《列寧全集》,第33卷,第326、327頁)

宋代的提刑官,近似於今之各地區的檢察長,從這一角度理解列寧的話,是頗有興味的。

在俄國蘇維埃革命時,資本主義已在俄國有了某種程度的發展,列寧又在西歐居住過,對資本主義社會條件下的社會司法的運作,比較了解,所以,列寧的這些看法,顯然包含著援引資本主義的經驗為社會主義所用的成份。在這裡,法制應當統一的規律,表現出不同社會制度下的某種相似的狀況。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注意和深思的。

學者們正在討論怎樣科學地確定社會主義條件下司法系統的地位問題,我想,從歷史經驗到列寧的論述中,或能有助於我們高屋建瓴地找到解決這一問題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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