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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人大在維護公民權利中的監督作用 莫紀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的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憲法所建立的監督制度實際上是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行的“間接監督”,俗稱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

雖然我國現行憲法並沒有明確人大對“一府兩院”的具體監督內容,從憲法所確立的監督原則來看,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應當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對“一府兩院”依照憲法和法律履行職權的行為,同時也包括對“一府兩院”是否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進行必要的監督。與公民通過訴訟途徑在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維護自己的憲法和法律權利的訴訟不一樣的是,有許多帶有集體人權性質的權利的保護以及權利保護原則必須要依靠人大監督來實現,否則,在制度上就可能會出現維權的空隙。例如,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5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33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為一項憲法原則,不受歧視應當是為憲法所肯定的保障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也要求公約締約國保證:該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上述規定也賦予了人大在監督“一府兩院”的活動中,可以就“一府兩院”行為中可能存在的歧視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

強調人大在保障公民權利中的監督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與公民的訴權一起共同構成一道保護公民權利的制度鏈,防止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無法得到制度上的有效監督和糾正。例如,今年3月30日,深圳龍崗警方在轄區內懸挂“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夥”、“凡舉報河南籍團夥敲詐勒索犯罪、破獲案件的,獎勵500元”。此事經《南方都市報》報道後,引起了很大爭議。4月15日,兩名鄭州市民李東照、任誠宇以龍崗分局的行為侵害了二人的名譽權為由,要求龍崗分局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兩名原告認為,在無任何證據證明在其轄區記憶體在“河南籍敲詐勒索團夥”的前提下,挂出這樣的橫幅明顯帶有地域歧視性。受理該案的鄭州高新區法院已經以郵寄方式向深圳方面發出原告訴狀,要求深圳方面有關部門儘早解決。

嚴格地説,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不論是民事訴訟制度,還是行政訴訟制度,都不支援上述案件中兩原告提起的訴訟,因為深圳龍崗警方懸挂的“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夥”、“凡舉報河南籍團夥敲詐勒索犯罪、破獲案件的,獎勵500元”招示牌並沒有侵犯某個具體的公民的法律上的可訴利益。但是,深圳龍崗警方上述招示牌確實帶有歧視性的內容,屬於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直接涉及到公民權利的保護,雖然不能通過訴訟途徑來加以糾正,但是,卻完全可以依靠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制度來加以糾正。深圳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處理這起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

各級人大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其實在1954年憲法中就已經得到了明確體現。1954年憲法第58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法律、法令的遵守和執行,保障公民權利。1975年憲法第23條、1978年憲法第36條也都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有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責。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保障公民權利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基本職責,但是,在憲法的其他條文中都有近似的規定。因此,可以説,各級人大在監督“一府兩院”活動的過程中,對“一府兩院”是否存在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的監督是人大監督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人大監督必須要重視保護公民的權利問題,特別是那些具有集體人權性質的公民權利以及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公民權利。

總之,在目前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必須將保護公民權利作為各級人大監督“一府兩院”活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對待。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修改憲法,或者是通過制定人大監督法的方式將保護公民權利作為各級人大的一項職責寫進憲法或監督法,唯其如此,才能充分發揮代表機關在實現公民權利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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