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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執政與堅持黨的領導 高新民  
 

一、依法執政不是削弱黨的領導,而是執政黨的領導合法化的體現形式之一

按照依法執政的精神,黨的主張,凡牽涉到人大、政府的,均應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式,才能轉化為國家的政令與法規。這一轉化過程,可能比較順利,也可能不順利。由此就産生了依法執政是否削弱了黨的領導的疑問。

這一問題需從兩方面回答:

一方面,在中國,法治建設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進行的,把黨的領導與依法執政聯繫起來,確是中國歷史條件下的特殊問題。

中國共産黨執政的歷史道路不同於西方國家。中國共産黨執政前是一個體制外政黨,不合法政黨,黨的奮鬥目標、意識形態都與當時的社會制度、國家政權不相容,因此,中國共産黨只有徹底推翻舊的社會制度、舊的國家政權、包括舊的法統體系,才能夠執政。這種背景,決定了中國共産黨執政的合法性與社會制度的合法性、國家政權的合法性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也決定了法治建設是在黨領導下進行的。如果完全用西方政治體系運作的觀點來看中國,就很難理解為什麼要把黨的領導與依法執政聯繫起來。

另一方面,什麼是黨的領導?筆者認為: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了,就是黨的領導實現了。至於以什麼方式實現黨的領導,則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是因歷史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在談到黨的領導與依法執政時,事實上隱含著一個前提,就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必須與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一致。在二者一致前提下,依法執政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是黨的領導的題中之義,因為共産黨執政的本質就是支援和引導人民當家作主,惟有依法執政,才能使黨的領導與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因領導者個人意志的轉移或個人素質的變化而分離。如果把黨的領導僅僅理解為黨做決定,人大、政府執行,不但與依法執政相悖,而且與共産黨執政的本質也是相悖的。依法執政不但不是削弱黨的領導,恰恰是執政黨的領導合法化的體現形式之一。

黨的領導的實現,還體現為黨的功能得以充分實現。政黨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中國共産黨的功能在某些方面與西方政黨也是相通的,如利益整合、政治社會化、組織政府等等、等等。這些也都是作為一個政黨組織不同於其他組織的特點。然而對於執政黨來説,這些功能並不是獨立於政治體系之外發揮、體現出來的,“在民主政治下,政黨擁有幾項重要功能,由此保持政治體制的整體性並使其保持運轉” 。但是,恰恰由於它可以保持政治體制的整體性和正常運轉,它就必須遵循整個政治體制運轉所需要的法治環境,遵循依法執政的要求來積極主動地在整個政治體制中活動,使政黨原本固有的功能轉化為實際的效力。否則,政治體制的運轉就帶有很大隨意性,使整個政治體制的整體功能紊亂,降低效率,從長遠來看執政黨自身的功能也難以充分發揮。這是從政黨功能的整體狀況來認識問題。如果從單項功能的發揮來看也是如此,比如,整合不同階層的利益是黨的功能之一,在當代中國也是一個急迫的任務,而法律本身就具有調控社會關係的功能。充分利用法的調控功能,使其與黨的功能結合起來,就是一項藝術。再如,組織政府,政治社會化,都需要遵循國家特定的法律。依法執政,這是整個政治體制有序有效運轉的可靠保障。

二、執政黨權責對應是依法執政的題中之義

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內容之一,也是法制健全的標誌之一。但是,在健全的法制社會,不存在不承擔責任的權力,反過來説,沒有無限的責任,也就不存在沒有邊界的權力。這就提出了執政黨的權力邊界問題。

這裡需要解釋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界定執政黨的權力邊界是否削弱黨的領導?二是權力邊界設定在哪?

先看第一個問題。這裡的認識障礙來自兩種邏輯的衝突。政黨之所以有必要存在,就在於它有表達民眾利益、進行利益綜合的功能,其目的就是要影響國家決策,去掌握國家政權,因此以掌握政權為目的是構成政黨的要素之一。由於國家權力本身具有擴張性,如果沒有法定的邊界,執政黨很容易出現伴隨著權力的擴張而濫用權力卻難以承擔責任的現象。而法治的邏輯,是沒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權力,任何權力都是權責對應的。依法執政,既是對執政黨的制約,又是對執政黨執政的保障,在不太嚴格的意義上講,是一種必要的調和,反映了法律與權力的結合形態。黨的領導需要堅持,但權力運作有自己的特殊規律,沒有制約的權力可以導致多種問題,沒有邊界的權力就意味著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不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實上,如果權力無限而責任有限,恰恰會降低人民群眾對黨的認同度,並把一切社會問題歸咎於執政黨,在實際上降低了黨的領導職能。當然,如果把黨的領導理解為可以用權力干預一切,那麼,就不存在權力的邊界問題,也就無所謂依法執政。

再看第二個問題。權力的邊界是指黨行使“執政”權力的邊界,而不是指黨組織的活動邊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不是包囊一切的。在政府權力轉換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背景下,在政府行政權力不能干預的領域,由於黨不是行政組織是政治組織,黨可以在其中活動,可以發揮自己的領導作用,但這種領導作用的實現,不是以權力的方式實現,而以其他方式實現,比如,民主的方式,依法辦事的方式,黨員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方式等等。越是微觀領域,這種問題越是突出。比如,有的地方或部門,因黨委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責任?再如,黨組織是重大問題的決策者,地方人大是當地的最高權力機關,某些重大決策在未經人大審批的情況下,也就是尚未轉化為國家意志的時候,是否黨做決定就可以在政府執行?如果可以,那麼政府向人大負責、以及人大對於政府的監督作用如何體現出來?在執行中出現問題誰承擔責任?因此,越是微觀領域,越需要強調以權責對應的精神界定權力的邊界。筆者認為,黨的領導可以通過黨組織的活動,以各種方式體現出來,這種活動並無明顯的邊界。但從“執政”的角度來看,執政黨權力的邊界是很明顯的:一是權力止于法律的規定(事實上中國共産黨對此已經有了一些規定,比如,1980年代曾規定,黨委不再審批或改變人大的選舉結果,這就是對權力的限制,但這種規定仍是黨內規定不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止于黨組織所不能承擔的責任,如一些造成重大損失的決策,原本應由人大決策而不是黨內決策。

界定權力的邊界,同時也是黨的功能定位的問題。這種定位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黨的功能不是上下一般粗的,中央層面和地方、基層的權力邊界也應有不同;二是這種界定,不僅僅是黨章的界定,還要有國家法律的界定。在法治的環境中,所有的權力都是依法産生出來並遵守法律的,這是依法執政的要義;三是黨在國家機構、經濟組織、文化組織中,各有不同的作用,其權力邊界、功能定位也不同,這在黨章上已經有所體現,但還可細化;四是黨委與人大對於重大問題的決策範圍應有明晰的界定,哪些問題必須由人大決策,哪些只需黨委決策即可,需要進一步界定。

三、依法執政給黨的建設帶來了哪些新的考驗和任務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産黨的目標,依法執政,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內在需要。如果黨的目標不是建設法治國家,那麼依法執政作為一種手段就是需要的時候用一下,不需要的時候便放棄。當然,依法執政也是一種途徑、手段,執政黨治理國家,處理各種問題,必須通過法治的途徑和手段。如果連手段的合法性都不具備,就沒有法治可言。這實際上是目的與手段統一問題。正是由於這一點,給黨的建設帶來了新的考驗、新的任務。

一是在黨的自身建設上,需要把樹立科學領導觀和現代法治理念,作為黨的建設思想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任務。長期以來,在黨的領導問題上,我們通行的觀點是,只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目的與動機是正確的,其手段與方法即使出現問題,也是可以諒解的。但是,目的與手段是統一的,在法治時代,離開了手段的合法性,只強調目的合法性,其決策的實施必然會受阻,並最終導致目的本身不可能實現。在黨的制度建設上也是如此,黨內的制度規定與國家的法律規定應是相容的,否則就會引起操作的衝突。

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實現政治動員,調動廣泛的社會資源。黨的奮鬥目標,單靠黨內的力量是不能實現的,有賴於黨對於各種社會資源的動員。黨組織可以在行政權力不能達到或不能干預的領域進行活動,但是,對於非黨群眾,對於各種新興的經濟組織、民間團體等等,可以以黨的名義、聲望去做組織、動員工作,但不能以強制性手段迫使其服從黨的指示。國家法律則不同,法律的特點就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強制性,因此可行的方式就是把黨的主張轉變為國家的政令和法規,來調動、利用方方面面的社會資源,實現為人民群眾所認同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因此,法律所允許的強制性手段,並不影響黨與群眾的關係。

三是黨的活動方式法制化。黨的活動方式是通過黨組織和黨員的各種行為表現出來的。黨在政權系統、經濟組織、社會生活中的行為,除了受到黨章和黨的各種紀律制約外,還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能夠允許政黨組織有某些行為,也可以禁止某些行為,可以構築起黨的行為的基本模式,維持黨與政府、人大、政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基本秩序。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立法的政治前提下,可以通過法律規範黨員和各級組織的行為,使之有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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