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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真地對待被選舉權 莫紀宏  
 

被選舉權作為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長期以來,在法理上一直沒有真正地從選舉權的權利理論中分離出來。事實上,被選舉權雖然與選舉權具有密切的聯繫,但是,它是一項獨立的政治權利,從權利性質、特徵、內容和實現方式等方面都與選舉權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要完善我國選舉制度,必須要認真地對待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作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它所要實現的核心利益是能夠擔任正式候選人(或正式當選)的資格,能夠給選民提供選擇的機會,能夠有被選舉擔任公職的資格。由於被選舉權的核心是成為正式候選人,而成為候選人的最重要前提就是被提名,因此被提名權成為了被選舉權最重要的實現方式。

在現代民主社會中,由於實行選舉中的普遍原則,因此,在被提名權上所設定的特殊條件的限制被取消了,如社會地位、性別、教育程度、民族和種族背景等等,但是,由於被選舉權實行的方式仍然受到選舉制度所要追求的政治目標的影響,因此,事實上,年齡、國籍以及區域等因素還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被選舉權的實現,成為限制被選舉權的法定事由。這些限制理由可能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就是不合理的。如在外國人居住的社區,如果外國人的人口比例佔到社區人口的50%以上,那麼,社區管理機構如果沒有外國人的代表,社區管理機構的管理目標就無法正確地反映社區居民的要求和利益。再如,如果一個城市中外來人口的比例達到50%以上,而在這個城市中的代表機構卻因為選舉制度的局限,沒有任何外來人口的代表,那麼,這種代表機構的民主性就會大打折扣。所以,被選舉權不能僅僅從公民個人行使權利的制度來認識其保證民主制度的價值功能,更關鍵的還是要從被選舉權所要實行的民主制度的價值目標的角度來認識其功能,所以,被選舉權具有集體人權的性質。認識到被選舉權的這一特性,就可以來正確地對待目前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如何來保障外來人口的代表權以及外國人在社區的被選舉權等問題。

被提名權作為被選舉權的重要內容,是被選舉權中最為重要的權能。如果被提名權存在著制度設計上的瑕疵,那麼,儘管選舉過程中嚴格地遵循選舉制度所規定的公平和公正的程式,其選舉結果也可能是不公正的。

我國目前選舉法規定了政黨、社會團體提名以及選民提名的制度,在被提名階段,候選人還可以與選民廣泛接觸,新修改的選舉法還規定了預選制度,應當説,這些規定對於保證被提名權的充分實現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要看到,在正式候選人的確認程式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選民推薦的候選人往往要比政黨、社會團體推薦的候選人入選的可能性要小,候選人之間的競爭性還沒有充分地展現出來,所以,必須對被提名程式加以適當改革。目前可以採取的做法是應當允許候選人在介紹自己的時候,可以對其他參選的候選人的施政綱領進行質疑,同時可以組織一定的選舉班子來向選民系統地宣傳和介紹自己。在基層選舉中,尤其是在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選舉中,應當鼓勵選民自我推薦和“海選”,在城市社區,還要注意社區選民的基本構成,讓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通過被提名程式得到充分的反映。

總之,要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除了要重視保障選舉權的充分實現之外,對被選舉權的理論和實踐加以認真地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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