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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基層政府的特點 祝靈君  
 

印度是一個中央集權型的聯邦制國家,由21個邦和8個中央直轄區組成。1956年以後開始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逐漸形成新型的藩查亞特基層政府體制。歷史上,印度農村凡是由年長者組成的管理組織都稱為“藩查亞特”,根據國外學者的研究,傳統的藩查亞特有四種,即以種姓為基礎的藩查亞特、普通代表會議的藩查亞特、由雇農組成的藩查亞特、單一目標的藩查亞特,而前兩種是最普遍的形式。目前印度藩查亞特已經開始高度自治化了,在種姓制度持續瓦解的基礎上,新型藩查亞特開始轉變為一級政府組織,目前主要有三級,即:一個或數個自然村,經村民大會直接選舉代表組成的村藩查亞特;由若干村藩查亞特組成的區藩查亞特;由全縣的區藩查亞特組成的縣藩查亞特。

村藩查亞特通常建立在一個自然村或幾個村落的基礎上,轄區人口在1000—3000人之間,由村民大會選舉産生。村藩查亞特是村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由5—37名成員組成,稱為藩奇。藩奇是通過村民大會,由成年選民投票選舉産生的。在大多數邦,藩查亞特法規定了不同種姓、部落以及婦女在藩查亞特成員中所佔的比例,實際上藩奇大都是來自佔支配地位並擁有土地的高級種姓。在村藩查亞特中,設村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藩奇選舉産生。村主席是村的行政首長,副主席是主席的助手。當村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1976年以前,主席、副主席由村民選舉産生的村藩查亞特委員會選舉産生,屬於間接選舉。1976年以後,村主席、副主席由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選民直接選舉産生。村藩查亞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服務性職能和開發性職能兩大類。服務性職能包括:幫助村民建造和維修房屋,修建公共道路、下水道,維護環境衛生,負責街道和公共場所的照明,保管村民的出生和死亡記錄等;開發性職能主要包括:實行土地改革,發展農村灌溉業、畜牧業和小型工業,組織集體耕作,開展初等教育、社會教育和健康教育,舉辦農村診所和娛樂中心等。

印度的藩查亞特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印度的藩查亞特具有重要的歷史淵源。印度的藩查亞特自治體制來源於“一種特殊的制度——村社制度”(馬克思語),早期的村社制度已經形成了在封閉的環境中,村民以最簡單的自治方式管理自己的生活與生産,這種制度與種姓制度、土地公有制、高度的血緣關係、家族中的選舉式民主等因素聯繫在一起,其歷史悠久。在英國的殖民統治時期,殖民者曾希望借任命村落自治體的首領的方式來控制並改革傳統的藩查亞特,但效果並不顯著,任命頭人的辦法並沒有改變勢力強大的種姓對藩查亞特的控制。印度建國前後,對是否採用藩查亞特體制在國內引起長時間的激烈爭論,最終在1948年的制憲過程中,甘地的對傳統村落共同體制度推崇的思想在憲法中得到了體現,憲法第40條規定:“各邦應採取措施組織村潘查亞特,賦予它必要的權力和權威,使之能夠行使自治政府單位的職能。”

第二,民主與地方自治在不斷地加強。印度獨立以後,恢復並改革傳統的藩查亞特體制,其目的是為了讓基層群眾擁有更多的自治權力與民主。1956年,印度政府出臺了的對鄉村發展計劃進行考察的“梅塔委員會報告”,報告要求建立村、區和縣的三級藩查亞特體制,讓他們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自決權。與第一代藩查亞特(印度學者根據“梅塔委員會報告”為界限,將報告以前的體制稱為第一代,其後的體制稱為第二代)相比較,第二代藩查亞特體制打破了種姓世襲制,引入了選舉體制;打破了封閉環境,積極參與外界活動、交流;打破了“全體一致同意”的投票方式,引入了“多數票決制”。同時,第二代藩查亞特體制,加強了“弱者權利”的保護,擴大了直接選舉程度,降低了選民參選的年齡,提高了婦女、弱勢種姓與部落在藩查亞中的席位,鼓勵少數民族及部落成員參政,增強了第二代藩查亞特的民主性。

第三,政黨在基層活動的空間廣闊。印度建國以後,長期以來,是否允許政黨在基層活動,印度國內一直有爭論。除印共(馬列)參加基層選舉外,其他各派政黨對此持反對態度。但自1978年西孟加拉邦首次允許政黨公開參加藩查亞特選舉後,各政黨便紛紛捲入基層選舉,使基層選舉變得非常激烈。基層選舉的激烈,使地方性政黨在印度政治生活中迅速崛起,到20世紀末期,地方性政黨與國大黨、人民黨形成了印度政壇三強鼎立的格局,而藩查亞特是地方性政黨活動的最基本的場所。

第四,權力在縣、區、村三級分配上的不平衡。表面上看,藩查亞特存在上下級關係,並且下一級藩查亞特主席是上一級藩查亞特的成員,各級之間密切合作,共同實施對鄉村的管理,但各級擁有的權力是不平衡的。在大多數邦,區藩查亞特是計劃與開發單位,擁有行政權,他雖受縣藩查亞特監督,但並不受約束。1977年,印度政府對潘查亞特製度再一次進行改革,決定撤銷村潘查亞特組織,將區潘查亞特確定為最基層的自治組織,以更廣泛地推進直接民主。雖然改革措施在許多地方遭到抵制和反對,但政府當局還是強制性地推行了這一改革。自此以後,儘管村級自治組織仍主要是印度農村的直接管理者,但村潘查亞特的權力逐漸被削弱,區潘查亞特委員會的權力擴大,並且集中到了區主席的手中。區潘查亞特事實上變成了一個集權型的權威機構,從此,藩查亞特體制形成“中間有權,上、下無權”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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