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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遏制刑訊逼供 劉仁文  
 

這幾天,讀佘祥林冤案的連續報道,腦海中不斷增強的一個印像是:問題一籮筐。就以刑訊逼供為例,我們的刑法、刑事訴訟法不是早就禁止刑訊逼供了嗎?為什麼還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呢?這又一次回復到一個命題:細節決定制度的成敗。我們不缺宏大的口號和精神,而缺保證這些口號和精神落到實處的具體措施。

從杜培武到佘祥林,這些身著警服或制服的“強者”都能被屈打成招,更可以想像那些社會弱者甚至帶有某種污點的人一旦被抓的命運了。無數慘痛的教訓表明,是到了痛下決心消除刑訊逼供這一頑癥的時候了。我認為,目前在這一問題上的當務之急應是:

首先,對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訊問都必須在看守所進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必須立即被送往看守所。現在,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外留置長達48小時,許多事例表明,刑訊逼供就往往發生在這48小時之內。

其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律師在場,如果沒有律師在場,訊問結果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看守所應當提供免費電話和其他途徑,確保犯罪嫌疑人能無拖延地通知到其家屬或友人。考慮到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不佳、律師收費又較貴,可由各地律師協會設立帶有法律援助性質的值班律師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這也是西方一些國家的做法。

再次,訊問應實行錄音、錄影制度。如果説錄影還牽涉到一個經濟發展水準問題,那麼錄音是非常便宜的。一個錄音機,同時錄兩盤帶子,全過程錄音,律師在旁邊,訊問警察開始時要錄下自己因何事、于何時、在何地對誰進行訊問,自己的警號和姓名,結束時要錄下何時結束訊問。錄音要由第三方如看守所工作人員負責。錄音完畢,一盤由三方共同封存,移交法院,另一盤可交辦案機關。案件開庭時,如辯護方認為辦案機關對錄音進行了加工,或者被告人聲稱自己當時的供詞是被刑訊逼供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法官打開那盤封存的帶子來核實。

第四,偵押要分立,即負責案件偵查訊問的機關與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應分別設立,以實現羈押場所的中立化。現在看守所隸屬於公安機關的體制,不利於防止刑訊逼供,可考慮將其劃歸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與此同時,要在訊問人員和被訊問人員之間設立隔離措施,使有刑訊逼供衝動的辦案人員無法得逞。

最後,要將目前對未決犯的“羈押為原則、取保為例外”改造成為“取保為原則,羈押為例外”,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在要求。只有對那些不採取羈押不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的嚴重暴力犯罪分子,才可考慮羈押措施。為此,要細化取保和羈押的各種情形,並遵循國際通例,由法官來決定要否對某人採取羈押措施。相應地,應在現行法院內設立預審法官制度,並實行24小時值班,以確保隨時都能無拖延地對警方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取保還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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