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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基層政府的模式與特點 祝靈君  
 

根據法國憲法第72條規定,其政府主要包括中央、省、市鎮以及海外領地等單位。1982年《權力下放法案》實施後,法國對地方政府進行了改革,增加了大區政府。目前法國有22個大區、100個省、337個縣、3838個區、36862個市鎮,分別設有大區、省和市鎮議會行使地方立法權,因此法國地方政府演變為三級:大區、省和以市鎮為主體的基層政府。雖然,有些省與市鎮之間還設有專區、縣,但它們都不是領土單位,不構成一級政權,也不列為基層政府。以市鎮為例,法國基層政府主要由自治的單一市鎮與市鎮聯合體組成。

1、自治的單一市鎮。作為法國革命成果之一的市鎮,最早成立於1884年,是最基層的自治體,它由市鎮議會和市鎮政府組成。市鎮議會任期6年,由選民普選産生,議員人數根據居民人數而定,由9名(居民少於100人)至69名(居民超過30萬)不等(巴黎、馬賽、里昂例外)。單一的市鎮議會每年至少舉行4次例會,應共和國專員、市鎮長或三分之一市鎮議員的請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市鎮長由市鎮議會選舉産生,是行政首長,但一經選舉産生又不對議會負責,其任職期間市鎮議會無權罷免。

2、市鎮聯合體。市鎮聯合體,是近年來風靡法國的新的基層政府組織形式,目前80%的法國人生活在市鎮聯合體。成立市鎮聯合體既有中央政府的因素,也有自治體自身的因素。20世紀70年代,法國所有市鎮中有超過一半的市鎮人口不足2000,由於人口太少,中央政府以法案形式推動市鎮合併,但除少數市鎮外,大多數市鎮不願合併。後來市鎮之間自行聯合,共同解決單個市鎮無力解決的某些問題,形成了市鎮聯合體。

法國基層政府的運作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基層政府高度關注城際關係以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法國基層政府強調城際關係的傳統,主要來自中央集權時期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這一運作方式在中央權力下放以後並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方面市鎮要聯合處理許多共同事務,需要建立各種協調關係,這使得那些不願意與其他市鎮政府建立某種聯繫的基層政府有被邊緣化的趨勢;另一方面,法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獨特關係,使任何地方政府不能不注意與上級政府或中央政府保持良好的關係,以便在財政、行政、司法等活動領域得到上級的支援。良好的城際關係或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是市鎮政府開展工作的前提。

第二,參與式民主不斷擴大。參與式民主的擴大一方面體現在公共政策活動中,另一方面體現在民主選舉中。在公共政策活動中,各市鎮大量成立諮詢性組織,如街道諮詢委員會,更好地溝通市議會議員、居民和政府的意見。這種機制的推行,對市鎮政府産生了很大影響,使基層政府必須面對居民,與地方居民處理好各種關係。2001年,法國總理諾斯潘推動出臺了 “貼近基層法案”,要求30萬以上人口的市鎮實行參與式民主,每一個市鎮都建立街道諮詢委員會,加強與居民的聯繫與溝通。在中央政府的積極推動下,目前法國不少市鎮都在實驗參與式民主,重大問題由居民討論,幫助政府科學決策;在民主選舉中,那些政治上和經濟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市鎮每到選舉年都會面臨激烈的政黨競爭。這與法國實行的多黨體制有關,當然,政黨在基層的選情往往影響到全國大選的選情,因而選舉年也是公民參與基層政治生活熱情旺盛的年份。

第三,基層政府自治仍然沒有擺脫中央集權體制的影響。法國長期以來實行中央集權制,1982年後逐步轉向分權。此後,地方官員的任命制逐漸被選舉制取代,國家的各行政區對地方享有的事權被地方政府所承擔,國家各機構負責的有關事項管理權和資金調度權逐步轉交給各級政府。分權行動使得法國政府的集權程度有所降低,地方的許可權有所增多,並享有一定自主權。但是,由於高度中央集權長期以來一直是法國統一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中央政府仍會通過行政、財政、技術等手段對市鎮政府進行監督,如規定市鎮議會只能決定1/4的教育事業投資等等。法國每年都有“不聽話”的市鎮議會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報紙上公佈。這些制約性規定,有些是傳統的中央權力保留下來的,有些則是改革新添的內容。對市鎮聯合體,中央政府為此還制定一套考核指標體系,每年評估市鎮有多少職責交給了聯合體去執行以及執行的成效如何。如果市鎮聯合體連續5年達不到指標要求,聯合體就要被宣佈取消。

第四,公共服務的觀念影響了法國基層政府的治理模式。與其他歐洲國家相比,法國更認同公共服務的觀念。其公共服務觀念涵蓋英、美等國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有關內容,但不是後者的簡單綜合, 它不僅有確切的法律含義,也有意識形態的內容。從意識形態上講,它是從宣揚以 “公共權力”為核心轉變過來的一種新的政府理念,強調公民的公共利益,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受這一觀念的影響,市鎮政府既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核心作用,同時也強調“在國家政權保護下”並不意味著就是“由國家管理”。為了提高效率,社會與文化服務委託給民間機構代理或政府壟斷的公共産品生産權和提供權向私營公司、非營利組織等機構轉讓,通過市場機制實行合同出租,進而改善公共服務的品質。因此,各類不同性質的機構如公立醫院、學校、私立學校和大量社會保健活動協會等,共同接受政府的資助為大眾利益服務。法國基層政府治理體現了他們在競爭和公共服務之間尋找持久平衡點,即追求他們的“善政”目標。受“公共服務”觀念的影響,普通公民並不反對政府干預,只希望集權和專斷的模式能夠更加靈活一些,希望政府服務更透明、協商、下放權力和消除壁壘,希望有更多的社會活動家參與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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