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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權力制約制度 申佔群  
 

現代刑事訴訟要求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其一是權力依法行使,其二是權力正當行使。與司法裁判權的被動性、消極性不同,檢察機關的追訴權表現為一種主動性權力,因此,在追究犯罪的同時,這種權力的行使往往呈現出一種天然的容易被濫用的趨勢。長期以來,由於檢察機關偵查權與監督權同時並存,追訴職能與監督職能集于一身,加上體制本身設計的缺陷,實踐中這種理想化的監督往往成為內部權力再分配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以至於理論界和司法界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監督者由誰來監督”的強烈質疑。人民監督員制度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框架下産生的。它以權力制約理論為根本理念,實現了內部監督制約觀念上的新突破。

人民監督員制度體現了權利對權力的制約。人民監督員制度著眼公民的知情權,通過在特定案件上“私權”的張揚,來實現對公權力的有效監督。在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過程中,他們的權利是通過人民檢察院的聘任而具體化的,表現在權利的內容上,就是提出建議意見權、接受投訴權、提出糾正意見權、對特殊案件的監督權、反映情況權、履行職務保障權、辭職權等。人民監督員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檢查,是這些權利的有機組合産生的綜合職能,是外部權利內部化的體現和反映,它支援和強化了相對一方對檢察權行使的制約作用,因而成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成為公平公正執法的一種監督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開放性特徵,它使一般民眾有機會成為司法權的執掌者,這一制度使精英司法與平民司法結合起來,使檢察權的行使滲透著一種民主精神。

人民監督員制度體現了程式對權力的制約。程式是法律化了的規則,它既可是一種行為規則,也可以是一種社會化了的組織規則。人民監督員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確立了監督期限制度、監督員回避制度、監督聽證制度、監督程式制度,使監督程式的運作科學、規範、有序;同時,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活動,通過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和檢察委員會,實現了外部監督制約向內部權力運作的轉化,使外部監督意見成為檢察機關內部自由裁量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影響因素,充分體現了“自然公正原則”。作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組成部分,聽證制度成為程式公正重要內容。由於程式的行使必須強調公平和公正,就公平而言,它主要要達到檢察機關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平衡的狀態,不能使同一性質的行為發生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就公正而言,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不能在權力運用過程中有所偏袒。這一方面要求檢察機關要正確行使檢察權,另一方面要通過社會參與的形式,維持與當事人、社會的平等和平衡的關係。可見,聽證制度與公平是密不可分的,它是保證程式公正的重要手段。通過聽證制度這一行政化方式來實現對檢察權的程式監督,應當説是中國檢察制度的一個創舉。

人民監督員制度體現了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孟德斯鳩説過,“凡有權者都易於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的人都是最大限度地使用手中的權力,從事物的本質來看,要防止這樣的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束權”。社會構成主體的權力擴大,權力主體行使的權力就會縮小,因此,濫用權力的狀況亦會減少。人民監督員制度正是基於憲法人民主權的原則,在社會向檢察機關滲透規則的前提下,讓人民群眾通過正當的途徑和形式制約檢察權行使過程中濫用權力和無效率的執法活動的行為模式。它是協調社會與檢察機關某種利益對立的有效方式。它為社會服務和關心檢察權的行使提供了實際的途徑,使社會能夠從最根本的要素著眼,明確和接受法律規則同樣賦予他們的職責。它通過高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賦予人民監督員硬性監督的權力,使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行為有了更多的“委託”公權的因素。因為在權力制約狀態中,只有權力對權力的監督才更有效,更能體現制約的效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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