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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 席富群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其特點是共産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産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執政能力的提高離不開參政黨的參政能力的提高,執政能力的加強離不開多黨合作制度的完善。

參政黨的參政是由“一個參加”和“三個參與”組成的——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和社會事物的管理,參與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從執政和參政的定義就可看出,無論是中國共産黨制定路線、方針和政策,還是選拔推薦國家的領導人,無論是制定憲法和法律,還是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都離不開參政黨的參加和參與。

執政黨的執政能力的加強取決於執政黨自身的領導制度和領導方式的改革和完善,而能否實現對參政黨的科學領導是提升執政黨的領導水準的關鍵。中國共産黨是執政黨,同時又是領導黨。領導概念比執政的概念要寬泛,前者與國家政權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相聯繫,後者僅僅與國家政權領域相聯繫。執政是共産黨領導國家政權的具體體現,所以,執政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制度和領導方式直接決定著其執政的能力的發揮。在當代中國的政黨制度中,執政黨和參政黨的關係從三個層面來體現:一是政治上的領導和接受領導的關係;二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關係,即都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準則,共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三是組織上的獨立關係,即各政黨都獨立自主地處理內部的事物。在這三層關係中,最關鍵的是如何實現執政黨在政治上的領導地位。這裡的領導指的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領導,參政黨接受領導是中國近代政治發展和雙方協商的結果,是自覺自願的選擇,不是被動的接受,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係也不是上下級關係。所以,執政黨發揮領導作用靠的是引導而不是強迫。雙方的合作與協商關係也必須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執政黨對參政黨的領導水準,並不只是執政黨自身的事情,還有賴於參政黨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其應有的權利、承擔起應盡的義務,科學、有效地履行參政議政、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職責。參政黨認真發揮參政功能的過程,也就是促進提高執政黨的執政水準的過程,同時也是完善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過程。

中國共産黨執政能力的加強同樣離不開參政黨民主監督功能的發揮。當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時,毛澤東堅持保留各民主黨派,認為多黨存在比一黨存在好,並提出了“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認為執政黨容易犯錯誤,“互相監督”主要是讓民主黨派對共産黨進行監督。新時期到來後,執政黨將監督機制和體制的建立完善擺上重要日程。在各方面的監督中,來自參政黨方面的以建議和批評方式進行的“民主監督”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民主監督的形式主要有三種:政協全國委員和地方委員代表他們所聯繫的一部分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和批評,幫助其改善工作;二是政協全國委員和地方委員通過外出考察、參觀和調研,了解群眾所關心的問題,從而向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三是政協全國委員和地方委員依靠自己在各自專業領域內的專長,就一些具體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批評。另外,參政黨的代表人物還可以通過參加政府有關會議、活動,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調查活動及通過擔任檢查員、監察員、審計員、督導員等職務,來對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進行監督。

自1989年底中共中央制定《關於加強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以來,特別是1993年多黨合作制被作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載入憲法以來,當代中國的政黨制度在逐步完善,民主監督逐漸被規範化、制度化。這是中國共産黨執政能力提高的一個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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