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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意義上的公民 傅達林  
 

一部憲法,一部法制文明史。新中國憲法在社會變遷中不斷發展,以“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核心,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出發點。保障和尊重人權,彰顯現代公民意識,實現公民的人格利益,構成了我國憲法的基本價值體系,也鑄造了憲法的人文精神。學習宣傳憲法,重要就在於樹立這種憲法觀念,傳承憲法精神。

公民作為憲法的享有者,既是構成憲法精神的要素,又是傳承憲法精神的載體。在本質上,公民的概念意味著一個人與他人、國家以及社會在憲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動關係。合格的現代公民應該是能夠認識到這種關係並意識到個人在憲法上的主體價值與尊嚴、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憲政行為主體。傳承憲法精神、步入憲政大道,需要公民領會自身的憲法價值,認識憲政理念,將憲法精神紮根心中,因此,普及憲法應當致力於公民意識的覺醒,塑造現代化的公民人格,在全社會培育一種契合憲政理念的新型公民意識。

筆者以為,憲政意義上的公民必須具備以下幾種意識要素:

主體意識。判斷一個人具不具有憲政意義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有沒有走出平民被動的社會角色,自覺成為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人,成為憲政的主體。只有當群體中的每個個體都明確認識到自己在憲法上是一個自主公民,而不是誰的臣民;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體,而不是無足輕重的客體;是國家法治建設的直接實踐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對象,這個群體才能構成一個憲政化的公民社會。因此,主體意識要求每一個人作為具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的政治權利主體參與社會政治關係和政治程式,要求我們主動釋放潛能,自覺參與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活動。

權利意識。權利意識泛指人們對於一切權利的認知、理解和態度,是人們對於實現其權利方式的選擇,以及當其權利受到損害時,以何種手段予以補救的一種心理反映,它構成了公民意識和憲法精神的核心。法治社會以保證公民的權利為根本,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權利。不珍視自己的權利,或者不尊重別人的權利,都是公民意識缺失的表現。因此,權利意識要求我們自覺成為權利的主體,知曉自己享有各种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要求我們知曉權利的正當性、可行性,在法定範圍內主動追求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要求我們具有強烈的權利救濟意識,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同時對一切合法的權利運作給予尊重;要求我們懂得權利的所有者就是權力的讓渡人,並能適時提出自己合理的權利訴求。

程式意識。程式作為“怎樣做”的載體,是憲政走向具體法治的一個帶根本性和方向性的問題。法律上的程式具有獨立於實體之外的功能和目的,體現了各方參與的精神;生活中的程式在設計上講究經濟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效果的最大化。同時,程式的推進與延展不以暴力為外在必要表現形式,其本身蘊涵有緩解衝突、促使人們和平解決糾紛的安排與極大可能性。因此,憲政秩序的生成需要良好的程式意識。許多人誤以為只有執法人員才須強調程式觀念,但普通公民作為各種法律程式的參與者,如果不具有程式意識,不了解程式規則,就難以自覺抵製程序違法,維護自己在程式中應有的權利與尊嚴;而作為生活中各種秩序的參與者,公民如果缺乏程式意識,就會導致社會秩序紊亂,破壞憲政的秩序基礎。

責任意識。責任是憲法的生命。責任意識反映的是社會成員對自己所應承擔的社會職責、任務和使命的自覺程度,它要求個人除對自己所作的各種行為負責外,還必須對他所處的社會負責,這是法治社會有序、和諧運轉的前提條件。從整體上講,責任包括政府責任和公民責任兩大體系,憲政要求把能夠選擇和充分選擇的權利交還給公民,政府部門應當在還權於民、退出私權領域的過程中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同時,政府放權之後形成的權利真空需要公民用責任意識去填補,逐漸確立起現代法治社會的公民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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