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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石門坎“社區發展基金”想到農村信用體制改革 李昌平  
 

石門坎位於貴州畢節與雲南昭通交界的威寧縣,是貴州有名的貧困鄉,每人平均純收入700元上下。

今年五月,我拜訪石門坎鄉信用社的工作人員的時候,他們説,兩年前開始學習樂施會在石門扶貧點上的“小額信貸”管理模式,貸款的回收率由原來的40%上升到了現在的80%。

信用社的工作人員所説的“小額貸款”,就是樂施會的發展工作者所説的“社區發展基金”——也叫社區信用合作社。我考察過國內外一些地方的“小額貸款”,石門坎的發展工作者和當地群眾共同創造的“社區發展基金”管理模式設計精妙、獨具一格。他們將村社的農戶按照相同的貸款需求時間編成若干個五戶小組(責任利益關聯),每月18日集中開會還款和放款,前面貸款農戶的還款,大約是後面農戶需要的貸款,一環扣一環,結算、監督、審計以及利息收入的處置都是公開透明的,用會議辦公的形式完成的。整個管理幾乎沒有成本(沒有工資),天衣無縫,回款貸款運轉有條不紊。

以石門坎榮和村的榮和社為例:全社51戶,2001年2月根據社區發展委員會全體社員的要求,樂施會贈與發展基金本金35700元(戶均700元)。隨即,社區選舉産生“發展基金”五人管理小組(有會計、出納、監委)。五人小組多次組織社員討論達成一致:每戶貸款上限1500元,貸款期限6—12月;相同貸款時間的農戶自願組成“五戶聯保”(相互擔保,一戶還不上款,另外四戶願意幫助墊上;相互審查、監督貸款用途;相互分享發展經驗);一次貸款,分次(6—12)償還,1500元,每月連本帶息還款135元(1000元年息80元);每月18日為約定的公開還款和貸款日,上期貸款戶的當月還款保證當月需求資金農戶的貸款,利息歸公(當場轉社區發展委員會管理);貸款主要用於種植和養殖。

兩年運轉下來,回款率100%,積累利息5000多元。生産有了很大的發展,馬鈴薯、玉米産量翻了番,養豬由戶平均2頭髮展到戶平均8頭。經濟發展了,社員們有了新的需求。2003年下半年,他們對“社區發展基金”進行了改進,將5000元利息轉為發展基金本金,本金充實為41000元。一半資金按照原來的方式運作,另一半資金主要用於支援部分農戶做小生意(百貨、牛馬交易、肥料、大米兌換馬鈴薯玉米等),可以短期貸款(一個星期都可以),最長期限不超過半年,貸款最高不超過3000元,要有四戶農戶用大牲口擔保。貸款的利息相對較高,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浮動,最高的2%(100元月息2元),最低1%。利息收入轉入助學基金或合作醫療基金的本金。這次改革,大大促進了榮和小商小販經濟的發展,僅做牛馬生意的農戶就有了8戶,每年“收購——寄養(育肥)——交易”牛馬超過1000頭。

這些(大多數)一字不識的人,可以有條不紊地管理好“社區發展基金”,這可是多少經濟學家、銀行學家、政府官員非常頭痛的難事啊!我對北京的朋友説,他們不相信。樂施會2000年以來資助的數十個“社區發展基金”,95%以上的社區還款率都是100%。主流的觀點認為,農村信用面對小農經濟、農戶分散、資訊不對稱,一是風險大、二是成本高、三是窮人沒有信用,所以農村信用社怎麼搞也難以為窮人服務。石門坎的發展工作者和群眾的“社區發展基金”管理模式會不會給我們開一點竅呢?

啟示1:可否讓社區發展基金會(或社區信用合作社)承擔官辦農村信用社的仲介職能?

官辦農村信用社對農民提供信用服務主要面臨兩大障礙,一是資訊不對稱,借貸風險較高;二是農戶分散,貸款規模小,運作成本高。假如以村為單位,建立起民辦的社區信用合作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官辦的農村信用社只要將貸款貸給社區信用合作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就可以了,再由社區信用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為農民提供信用合作服務。這樣既解決了官辦信用社服務小農的障礙,農民也得到較好的信用服務了。

啟示2:可否將官辦的農村信用社改造為農民土地銀行,將社區信用合作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改造成社區土地信用社?

社區土地信用社可以村民集體的土地權作抵押,在農民土地銀行貸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額土地權作抵押在社區土地信用社貸款。社區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於村內公共事業和補貼農民社會保障;如果村民進城,願意放棄土地份額權,社區土地信用社可以墊付資金收回其份額地權,並將他名下的農村社保餘額轉入城市社保體系;社區土地信用社如果到期不償還農民土地銀行的貸款,土地銀行可以將其土地在市場上拍賣,也可以將其土地賣給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如果國家搞建設需要佔用土地,可以直接用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也可以用土地儲備中心的庫存土地置換城郊農民土地建設經濟開發區等。

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和農民土地銀行還可以開展農村房地産業務,促進新鄉村規劃和小城鎮建設;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和農民土地銀行可以參與新鄉村規劃、小城鎮規劃,可以用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和農民土地銀行庫存的土地,開發農民新居,加快村莊規範化建設和城鎮化進程;社區信用社也可以用土地抵押取得貸款,按照新村規劃對村民住房進行統一改造;村民也可以在社區土地信用社貸款建房;按照新鄉村規劃建設的民居,可以在農民土地銀行或社區土地信用社抵押貸款。

啟示3:可否讓官辦農村信用社維持現狀,同時支援社區信用合作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發展,形成競爭和合作的格局?

具體做法是國家扶農小額信貸資金不再與現有的官辦農信社發生關係,改由縣級人民銀行代理。國家扶農小額信貸資金通過縣人民銀行貸給社區信用合作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再由社區信用合作社或社區發展基金會為農民提供信用合作服務。這樣形成官辦信用社與民間社區信用合作社之間的競爭與合作關係,既有利於農村信用社改革,也有利農村信用服務市場的發展,保證農民得到優質高效的信用服務。

——扶貧日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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