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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揮國防動員的應急功能 劉傳祥  
 

國防動員具有軍事功能和非軍事功能雙重特性。非軍事功能集中表現為國防動員的應急功能和維穩功能。國防動員應急功能,是為了預防和應付自然、經濟、社會等領域的危機及重大突發事件,國家在平時利用國防動員工作系統組織嚴密、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的機制,通過集中控制與調度各种經濟、社會和軍事資源,最大程度地維護和促進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一種重要功能。

發揮國防動員應急功能,就是以國家平時在自然、經濟和社會等領域的應急需求為牽引,通過發揮軍民兩用技術、兩用設備、兩用設施、兩用人才,以及國防動員組織體制等方面的優勢,為預防和應付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應急服務,促進經濟、技術、生産、管理等方面軍需與民用的有機結合,進而有效地發揮國防動員“平時應急、戰時應戰”的作用。

近年來我國國防動員系統在1998年抗洪、2003年抗擊非典等應急行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國防動員體系自身的不完善及國防動員體系與其他應急體系銜接不夠等方面的原因,國防動員系統沒有被國家納入危機管理機制的核心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影響了國防動員平戰一體化的建設。為充分發揮國防動員應急功能,需要重點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納入國家軍事安全戰略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一方面,要將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納入國家軍事安全戰略和國防動員整體計劃,從維護國家軍事安全的大局出發,編制統一的應急應戰預案,從而實現國防動員應急與應戰工作在國家總體戰略層面上的有機結合;另一方面,必須在國家經濟社會總體發展戰略和年度發展計劃中對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做出具體安排,特別是在科研生産、郵電通信、交通運輸、醫療衛生、財政信貸等重點部門的計劃編制和基建項目安排中,要根據國家應急實踐的需要,明確産品相容、生産能力相容、設施設備相容及轉産的比重、方式和要求等,以保證國防動員應急功能開發利用的順利推進,從而實現國防動員應急與應戰工作在戰術層面上的有機結合。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國防動員組織體制,為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提供組織保障。國防動員組織管理體制是國防動員工作管理關係的實現形式,是開發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組織保證。要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著眼平戰一體,打破國防動員機構設置與國家危機管理體制基本分設的原有格局,按照平時領導國防動員準備和搶險救災,戰時指揮國防動員組織與實施的目標,重新構建國家國防動員和其他危機管理體制,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的安全利益。

三是加強國防動員法規制度建設,為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提供法制保障。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是一種強制性的公共行為,只有依靠法律的權威和約束力,才能更好地推動各項動員工作的有序開展。因此,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在相關法律法規如《國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以及《國防動員法》、《國民經濟動員法》、《緊急狀態法》等的修訂或制定過程中,要本著平戰兼顧、軍民相容的原則,增加與國防動員應急功能開發利用有關的條款。如果將國防動員排除在國家應急體系建設之外,國防動員就只具有單純的應戰功能,應急功能得不到發揮,這勢必要影響到國防動員建設的健康發展。

四是加強國防動員應急功能開發利用的理論研究,為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提供理論保障。深入開展國防動員應急功能開發利用的相關理論研究,對和平時期國防動員功能的地位作用和表現形式、平時國防動員工作中如何貫徹平戰結合方針、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發生機理,以及國防動員體系與國家其他危機管理體系有效對接等問題作深入探討,提高對國防動員整體功能的理解,使大家普遍認識到動員工作不僅僅是為戰爭需要服務的,為國防動員應急功能的開發利用提供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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