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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憲法發展人權保障制度 張曉玲  
 

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此時此刻深刻地理解憲法與人權的關係,切實樹立憲法意識和人權意識,發展權利制度是非常有意義的。

1982年憲法第一次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提到了“國家機構”一章的前面,並擴大了公民權利的種類,鮮明地體現了人民權利至上和權利本位的憲法精神;今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一次明確寫入我國憲法,這是我國憲法保障人權精神的進一步提升。在憲法的指導下,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人權法體系,人權的司法保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列寧曾這樣界定憲法的本質和意義:“憲法是寫著人民權利的紙。”現代憲法一産生就承擔著宣告和保障人權的職能。憲法不僅是為了一個強大的國家和政府設計的,從根本上講,它是為人權設計和服務的。憲法的根本作用就是要保障人權。憲法對人權的宣告,就是在公共權力與人權之間劃定了界限,其根本目的是明確國家權力的宗旨和界限,以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起著保障人權的最高法律依據和準繩的作用。但是,當前我們面臨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憲法的權威受到輕視,公民的憲法權利往往被一些部門法規、地方規章、政策等取消。近年來發生的孫志剛事件、形形色色的性別歧視、身份歧視、B型肝炎歧視事件等都凸現出違憲行為和制度的缺失對公民權利的危害性。憲法權利就是基本的人權,它們對於每一公民都是至關重要的。憲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就僅僅是停留在紙上的東西。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以憲治國。我國憲法高舉起人權的旗幟,為人權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保障,也提出了按照憲法這一法律的最高準則,發展和完善我國權利制度的重要任務。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權是基本的人權,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式。我們已經廢除了同憲法精神相違的收容遣送制度,我們還需要進一步按照憲法精神,改革勞動教養等制度,以加強對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平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對公民的平等保護,“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我們的制度對平等權的保護遠遠不夠。權利因城鄉、地區的不同而有差別。由此受到影響的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系列權利,是權利的各個方面。民工的待遇問題、民工子女受教育權、對外來人口的歧視等問題,説到底,就是因為公民的平等權利缺乏具體制度的保障。當然,平等保護不排斥做合理的區分,但是,我們的戶籍制度對城市人和農村人的區分是否合乎憲法?從權利平等保護方面,有不合理的方面。現在,有些省市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已經統一了。從整個社會講,還需要進一步改革戶籍制度,從法律上確認遷徙自由權,加強對公民的平等權的保護。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權力的淵源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並且是向人民負責的。知情權是人民行使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四大民主權利的基礎性權利。要保障知情權,就要建立資訊公開制度,政府就要承擔資訊公開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不斷推進政府資訊公開的進程。儘快制定出臺我國《資訊公開法》,建立完善的資訊公開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必然要求。

人民的民主監督權是神聖的憲法權利。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在現實中,人民監督權的實現常常會遇到一些障礙,人權保障制度還不能及時有效地維護公民的這種權利。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是限制權力和保障人權。長期以來,在一些權力機關和執法人員頭腦中,限制公權力濫用的現代法治被理解為依法治民,守法常常被認為是老百姓的事,不是權力機關的事,這種錯誤的觀念是同憲政精神相背離的。儘快出臺體現憲法精神的《監督法》、《新聞法》等是完善我國人權制度的重要方面。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些權利主要靠社會保障制度來實現。長期以來,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社會成員實際上是按照身份享受不同的社會保障待遇。外來民工、農民等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今年憲法修正案寫入了“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規定,按照憲法的精神,制定我國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加強對公民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制度化保障,是我們面臨的重要任務。

關注人權,首先要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人權狀況。今天,我國權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點是加強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障機制。我國轉型期出現的弱勢群體主要是指:失業下崗人員、無勞動收入殘疾人、農民工、貧困農民、孤寡老人、長期患病的人、婦女、兒童等。在今年5月的全球扶貧大會上,溫家寶總理代表我國政府明確提出,“努力使經濟發展的成果為人民大眾所分享,達到共同富裕,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的實現程度是衡量我國人權狀況的一個重要標準,對於建設和諧社會,實現惠及十幾億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具有重大的意義。

人權保障是憲法追求的最終價值,憲法是人權保障的最高法律準則。正確理解憲法,解決憲法的司法適用問題,真正把憲法當成“法”對待,是強化憲法效力的要求,是發揮憲法保障人權根本作用的要求。

在我們紀念現行憲法的實施,宣傳和弘揚憲法精神的時刻,從制度建設上落實憲法精神,對於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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