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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評價執政能力? 桑玉成  
 

隨著學習和貫徹四中全會精神的不斷深入,如何從具體的層面推進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問題,已經提到各級黨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面前。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對黨的執政能力作出評價?

目標及其差異

在談到對黨的執政能力進行評價的問題時,首先碰到的就是目標及其差異的問題。毫無疑問,在四中全會的決定中,五個方面的能力是一個原則性的表述,而這樣的五個能力對於不同的黨組織來説,必然體現出不同的具體目標和要求。

一般而言,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分析不同黨組織的執政能力差異問題。

第一,不同層級的黨組織在執政能力建設方面,應該具有不同的目標和要求。黨的中央組織、各省市黨委、各區縣級黨委等等,由於層級不同,各自執政能力建設的內容也就不一樣。

第二,不同地區的黨組織在執政能力建設方面,應該具有不同的目標和要求。由於不同地區在人文素質、經濟發展水準和經濟發展目標等等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因此要求不同地區的黨組織都按照同樣的內容來進行執政能力建設,也是不恰當的。

一般評價要素

如果撇開上述的評價差異不論,我們也應該看到,不管是什麼層級的黨組織,都是執政黨這個整體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關於黨的執政能力的評價,也有一些共同的指標。這些指標是:

第一、執政黨所執掌政權的合法性與支援度。

在一定意義上説,合法性的問題,無論是在黨組織的什麼層面、無論是在什麼樣的黨組織中,都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可以認為,合法性是説明執政黨執政能力的最為核心的要素。因為合法性不僅僅是一個政黨穩定執政的重要基礎,同時也充分反映了人們對一個政黨有效執政的評價。

第二,執政黨執政之法律與制度的穩定性與有效性。

依靠法律與制度實施統治是當代政治統治的最為普遍的準則和規律。因此,在一個執政黨執政時期,如果其法律和制度能夠得到有效遵守,並且能夠得到持續遵守,那麼就足以説明它具有了足夠的執政能力。我們黨始終強調,黨的領導就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又領導人民執行法律的過程。黨的十六大指出,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因此很顯然,如果這樣的憲法和法律能夠得到切實地遵守,那麼就能夠表明黨的領導具有了有效性,其執政能力也就得到了體現。

在所有的黨組織中,都存在著一個創設制度、維繫制度、執行制度的能力的問題,而這樣的能力毫無疑問是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

第三,治理社會的高效率與低成本。

在所有的層面上,我們的執政黨在很大程度上都履行著治理社會的一定功能,因而在它治理社會中所體現出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就直接體現出執政黨的執政能力問題。傳統的政府治理不太注重成本問題,並認為這是與企業管理相區別的一個最為重要的特徵。因為企業管理以營利性政策目標為依據,而政府管理作為公共管理,一般説來是管理那種社會成員不願管、不想管、不能管的事務,因而根本就無法用營利作為其行為的依據。但是在現代的政府管理中,由於政府的結構日益龐大,也由於政府管理與企業管理的界限日益模糊,所以政府管理的成本問題開始為人們所重視,追求一種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管理,已經成為各國政治統治的重要宗旨。

第四,社會秩序與風尚的維繫程度。

一個社會秩序與良好風尚的形成與一國的政治狀況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因此,社會秩序與風尚的維繫程度應當被視為執政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社會秩序與風尚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可以包括社會發展的穩定性,也可以包括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有形與無形的人倫關係準則,包括社會生活中的道德水準及其維繫的力量等等。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風尚來源於政治體系的教化功能以及良好法律的認同性和效率,來源於由政治體系産生的社會的公平合理機制等等,而這些都與執政黨的執政能力有關,與我們各個層次、各種不同性質的黨組織的工作有關。

如何評價?

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如何説明某個執政黨組織的執政能力是強還是弱?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但是,政治科學應該有其特定的方法體系,可以對一些概念或命題作出相對客觀的評價。

關於執政黨組織執政能力的評價問題,我們認為可以有以下的一些基本方法:

第一,對執政之相關要素的客觀評估。如關於法律與制度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問題,我們可以對此進行一些客觀的評估。在這方面,可以對國家的一些基本的或者説最為重要的法律進行列表分析,研究這些法律本身的穩定性問題,研究這些法律在公眾中的認知和認同程度,研究違反這些法律的現狀及其近年來的變化以及未來的趨勢等等。

對於社會秩序與風尚的問題,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進行評估。譬如説可以通過統計交通違章的情況,來評價一個地方乃至一個國家公民遵守交通秩序的現狀及其變化,從而評估其遵守交通秩序和交通法規的程度。同樣,也可以通過觀察統計街頭行人違反某種社會公德的行為來評估公民遵守社會公德的情況。這些情況的變化曲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執政黨組織執政能力的變化曲線。

第二,對執政之效率與成本的評估。相對來説,這方面的問題可以有數量的計算,儘管這種計算也僅僅具有相對的意義。同時,執政的效率本身也是一個寬泛的問題,究竟哪些方面的效率才體現為執政的效率,或者是哪些成果和效率能夠反映這個時期或那個時期執政黨組織的執政能力,這本身是需要主觀設定的。通常來説,每人平均GDP的增長、公民政治權利與社會權利的實現程度、治安狀況與犯罪率、社會福利指數等等,都可以被視為執政的效率範疇,當然,這些指數與一定時期的執政之關係,則需要認真的分析。

第三,對執政之認同性的量化評估。事實上,我們可以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對一定地區甚至一個國家的政治合法性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因為所謂執政能力問題,最為關鍵的是要得到公眾的認可。用現在的話來説,就是“人民擁護不擁護、支援不支援”的根本問題。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現代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也注重用量化的數據説話,即通過技術的設計和深入的調研,對被調查者對於執政主體的執政能力的認同性和支援度進行量化評估。

誰來評價?

亞裏士多德曾説,對一桌宴席好壞的發言權在於其食客而不在於廚師,一個房屋好壞的發言權在於其住戶而不在於建築師。因此從根本上來説,黨的執政能力到底如何,不是黨自己説了算,即使是黨的這些人對於黨的那些人的執政能力也沒有最終的發言權。掌握有對於黨的執政能力之評價權的,應該是人民。因此,正如我們前文所提及的,合法性或稱正當性的問題,是最能説明黨的執政能力的關鍵性要素。因為人民對於執政黨的支援度和認同性,直接反映了人民對於執政黨執政能力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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