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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 劉武俊  
 

眾所關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已經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草案如此受到關注,是因為治安管理處罰制度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與普通民眾的關係密切,比如,僅2003年公安機關就處理了500萬起各類治安案件,這些案件涉及到上千萬人。正是為了完善我國現有的、以條例為基礎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適應社會治安發展形勢的需要,草案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作了較大的調整。它的出臺,將直接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防止公安機關權力過度是草案最具有現實意義的立法亮點。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草案規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這改變了現行條例對行政拘留處罰的合併執行沒有上限規定的做法。草案還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將不用執行拘留,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折處罰款。這一規定在區別對待這些特殊違法人群的同時,又能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在執法程式上,草案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訊問查證超過12小時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無法通知或者有礙調查的,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而現行條例就沒有這樣的規定。專家認為,這一條款使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能夠受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確保公正執法。

在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組織合法權益方面,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處罰時,被處罰人可以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且不用承擔聽證的費用。這一規定賦予公民以相應的申辯權,有利於公民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草案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的程式,並規定: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定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使公民保護自己權益的渠道更靈活、更便利。

草案還堅持了違法行為法定原則,設置了嚴格的處罰程式,並針對警察查處治安案件建立了相應的回避制度。此外,草案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予採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草案還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公安機關執法時的自由裁量幅度。比如,草案將條例規定的大多數情況下拘留處罰為1日以上15日以下,細分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個檔次,避免行政拘留處罰跨度過大,確保公安機關妥善運用自由裁量權。

期望《治安管理處罰法》能真正成為一部保障公民權益、遏制權力濫用的法律,從而真正體現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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