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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把握“主權”概念 郭輝  
 

究竟什麼是主權?筆者認為,要想把握主權的概念,需要弄清兩對範疇的區別。

主權與治權

治權即主權的行使方式、如何運用最高權力的問題。理論中出現的對於主權的可以受限制、可以劃分的問題其實是混淆了主權和治權這兩個概念。

主權的絕對性、最高性註定了主權是一個整體且不可分割,但其行使的方式卻並非如此。因此,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批評那些混淆了這一點的人説:

我們的政論家們既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於是便從對象上區分主權:他們把主權分為強力意志,分為立法權力與政治權力,分為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分為內政權與外交權。他們時而把這些混為一談,時而分開。

盧梭認為,他們的錯誤在於他們一方面,把僅僅是主權權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例如,人們就這樣把宣戰與媾和的行為認為是主權的行為;其實並不如此,因為這些行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為。

另一方面,每當人們自以為看出了主權是分立的,他們就要犯錯誤;而被人認為是主權各個部分的那些權力都只是從屬於主權的,並且永遠要以至高無上的意志為前提,那些權力只不過是執行最高意志而已。

這種錯誤在全球化時代尤其如此,如經濟主權、政治主權、文化主權、環境主權、法律主權等等術語的使用,實際就假定了主權的可分性,混淆了主權本身和主權在不同領域中的適用。如果作為研究的方便,筆者並不反對這樣使用,但在這種概念濫用的年代,很容易變成自説自話。

主權的對內最高性和對外的獨立自主和平等性從其産生之日起始終是主權的根本屬性,只要這兩種性質沒有改變或喪失,則此國家就享有主權。主權是絕對的、最高的,但主權的行使方式卻是相對的,並處處受到制約。治權的變化(增大或縮小)只要不對主權造成根本性的威脅,則主權就不會喪失。

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可分割、可轉讓的只有治權。在某些條件下尤其在全球化時代,可以説某些國家的治權受到衝擊或影響。

主權的喪失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對主權國家的軍事征服和軍事侵略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結果是主權國家滅亡或被佔領(武力控制),則主權當然喪失。如二戰前的諸多實例,我國鴉片戰爭後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會的形成,二戰後伊拉克佔領科威特等。這種武力的征服或侵略往往伴隨著巨大的經濟目的。

第二、在非武力狀態下的主權喪失。即沒有硝煙的戰爭,這種情況往往是經濟的影響,經濟的治權受到削弱並進而削弱其他方面的治權,治權對主權的影響尤如多米諾骨牌效應,若諸多的治權喪失確實對主權構成實質性的危害即越過所謂的“底線”時,主權也是岌岌可危的了。但這個致命的底線到底為何?則是一個很重要又很現實的問題。對於它的回答,並沒有唯一確定的答案,因為主權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概念,在不同時期它的應用即治權有著不同的體現和範圍。但至少有兩點是不變的,這兩點其實與主權所包含的兩個內容不可分割:其一,主權所屬的國家在國際上獲得承認並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這個時代,即成為聯合國的成員國)。其二,主權者在國內獲得公民的認可並實際控制國家。這兩點缺一不可,否則,“國將不國”,談何主權。

主權與主權的歸屬

主權的歸屬即主權者,也就是説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一個人、少數幾個人還是所有的人。所謂的君主主權、貴族主權和人民主權是對主權歸屬即主權者的劃分而不是對主權本身的劃分。我們只有從主權的歸屬角度才能更準確的去看主權是什麼。當我們把主權理解為一種靜態的、本質性的權力時,就可以通過具體的表像如誰擁有它以及如何去使用它去來看出它的本質。因此,不能把主權本身混淆成主權的歸屬。

作為靜態的主權是國家的本質特徵,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説,主權=國家。現實中,主權作為一種靜態的存在並不對公民造成什麼負面影響,相反,在享有一國主權狀態之下的公民會受到特殊的保護,並享有一系列的權利。但作為權力存在的主權,其動態的體現即治權則往往侵害公民甚至其他國家。它表現在國家處理內部事務和國際交往方面時使用的武力和非武力的方式。

因此,如何保護公民的利益,如何使公民不受主權行使方式的侵害,即如何限制主權行使的方式成為歷代思想家所深思的一個問題。這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即從權力的歸屬方式上去限制主權的行使,如君主專制統治到貴族統治到多數人統治;從集權制度到分權制度;從一權專政到三權分立等,這些限制權力的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説是一種試錯的過程,是權力的所有者與權力的對象之間的一種相互妥協的過程。與第一個方面密切相關,第二個方面,一國與他國的關係方面。特別是一些弱小國家,在主權方面則是一種逐漸認識到主權的重要性並加以利用的過程。其實就是打著主權的幌子更好地利用治權以追求本國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但是在行使這種權力的過程中,因為要遵守一定的遊戲規則但又要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因此,對這些國家而言,在必須改變國內的權力行使方式的同時又不甘心失去它。這其實也是一種妥協的過程。這種國家的主要任務之一便是如何在改變國內行使權力的遊戲規則的同時儘量不突破上述那個致命的底線,這是一個很矛盾甚至是很無奈的過程,儘管並不排除自願的可能性。這一點在全球化時期特別明顯。同時,第三個方面,通過憲政的制度建構使上述的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如何把握主權的概念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們為了把握主權的概念,可以把與主權有關的因素進行剝離,即當我們不考慮主權者(主權的歸屬)、主權的行使(治權)、主權的行使對象之時,我們可以把主權看作一種靜態的、固定的、本質的東西。它本身的體現和實現不能通過它本身,只能通過具體的行為者(主權者)和行為者的行為(治權)並運用於一定的對象(治權的對象或盧梭所謂的主權的內容)。

而一旦我們把主權等同於主權者、等同於治權或等同於主權的對象之時,我們就會産生概念上的混亂,就會産生在使用“主權”一詞時,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所指。在具體的實踐中始終會出現混亂的現象,這種混亂大多數時候就是對主權者、主權的行使和主權的行使對象所産生的爭議引起的。

在這一意義上,我們可以説,自從民族國家産生則主權就已存在,主權概念本身沒有變化,變化的只是主權者 、治權和主權的行使對象。而否認主權的理論實際上是對主權者行使治權不當所造成的結果不滿轉而否定了主權本身。同時,全球化也在改變著主權者行使主權的方式,在挑戰著主權者行使主權的權威。大多數國家在全球化時代喪失或改變的只是治權,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喪失了主權,而淪為別國的“殖民地”。當然,這樣説並不是給那些想“搶佔”別國治權領域的“強國”行為作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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