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國家大局 思想理論 市場經濟 民主法制 學術思潮 科學技術 中外歷史 幹部教育
當代世界 參考文摘 社會觀察 黨的建設 文化教育 軍事國防 文學藝術 特別專題
 
  現行司法財務體制須改革 景漢朝  
 

我國現行的司法財務體制,是與新中國的司法制度同時建立起來的,幾十年來,它與我國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是相適應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發展,司法制度所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發生了變化,原有的司法財務體制卻沒有與時俱進,已明顯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探索新的路子。

一、司法財務體制的基本狀況

(一)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直接撥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經費(包括工資、辦案經費、基本建設經費等)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直接撥付。撥付數額的多少一般由司法機關根據自己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告,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收入、支出以及各部門的經費平衡情況等決定。使用過程中經費不夠的,司法機關再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是否追加由財政部門決定。總之,和其他部門一樣,司法機關的“經濟命脈”由財政部門掌握。

(二)基層地方司法機關經費普遍不足。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司法機關的任務越來越重,但經費的增加與任務的增加不成比例,尤其是貧困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經費非常困難,許多貧困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幹部職工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有的因缺乏辦案經費而不能正常辦案,還有的沒有必要的辦公設備等。針對此類問題,黨中央、國務院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必須保證政法機關“吃皇糧”。但是由於地方財政確實困難等主客觀原因,這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三)“收支兩條線”政策沒有完全落實。為了使司法機關經費管理和使用規範化、科學化,保證司法廉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了政法機關財務“收支兩條線”的政策,即政法機關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悉數上繳同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政法機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撥付,二者不能混用。但是由於司法機關經費困難,加之地方財政多數比較緊張,無法完全保證司法機關所需經費,司法機關所收的費用仍然直接或間接歸其自己使用,“收支兩條線”的政策實際上沒有徹底落實。由於司法機關收取的費用與自己實際享用的經費數額直接掛鉤,即多收多享,少收少用,所以,一些司法機關受利益驅動的影響,仍然超項目、超標準收費,“亂收費”的問題一直禁而不止。

二、現行司法財務體制的弊端

(一)不利於貫徹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司法獨立是當今世界各法治國家發展到現階段的一個普遍原則,是許多國際條約的要求,也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指出,要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按照這一原則,要想使司法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影響、制約甚至干涉,依法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首先不能使其受行政機關經濟上的控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控制,其司法活動不可避免地要受同級行政機關的影響。事實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活動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受行政機關的影響確實也比較大,這與現行的司法財務體制是密切相關的。

(二)不利於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個方面。司法不公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現行的司法財務體制就是重要因素之一。

當前,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參與具體訴訟活動的情況越來越多,尤其是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政府是被告,公民、法人等是原告。而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其“飯碗”又掌握在被告手中,法院在具體訴訟活動中的“中立”地位客觀上也難以保證。無論判決結果是否公正,訴訟的基礎和過程已經不公正了,這是嚴重的程式不公。更何況法院的這種尷尬地位有時確實會對案件的實體處理産生影響。

(三)不利於保證司法機關“吃皇糧”。從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維護社會穩定的戰略高度出發,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必須保證政法機關“吃皇糧”。但是,由於許多地方財政尤其是貧困地區的財政比較困難,確實無法保證司法機關“吃皇糧”,司法機關的幹警工資、辦案經費等都十分緊缺。這一方面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對國家職權的正常行使,妨礙了司法任務的完成。另一方面,一些司法機關為了搞基本建設等,不得不千方百計“自籌資金”,有的貸款,有的由施工單位墊資,還有的利用權力影響“拉贊助”等,形成了大量的債務包袱。這是非常不正常的現象,與司法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極不相稱,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在社會中的形象和國家權力的鞏固。

(四)不符合財權事權相一致的原則。司法權尤其是審判權在行使範圍上,每一個法院審理的案件均可以是跨縣、跨市、跨省,甚至是跨國界(涉外案件)的,它的“事權”所及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地域界限。但是,各地方法院的經費卻由其所在地的同級財政負擔,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改革司法財務體制的基本思路

改革司法財務體制應當堅持四項原則:一是符合科學執政的要求;二是有利於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三是不過多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四是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可操作性。在這四項原則指導下,可以設計以下兩個方案:

第一、各級司法機關經費統一由中央財政支付,不再由同級財政支付。但是,簡單地由中央財政支付恐壓力太大,應當根據各地方的經濟狀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將實際負擔的各級地方司法經費全部或部分上繳中央財政(特殊困難的基層政府可以免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商國家財政部,編制全國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的財務預算方案,報全國人大通過後執行。這實際上是把各級地方的司法經費集中于中央財政統一使用,既不會過分增加中央財政的壓力,也沒有加大地方財政的負擔,是可行的。當然客觀上會增加一些中央財政的負擔,但從國家政權和社會管理的角度講,這是中央財政所應當負擔的必要支出。

第二、目前,如果一步到位統一由中央財政負擔全國的司法經費改革的動作太大,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中央司法機關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國家財政部分別編制預算,報全國人大通過後執行。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統一由省級財政負擔,縣、市級財政將現在實際負擔的本級司法機關的經費上繳省級財政。由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商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分別編制全省、市、自治區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的預算,報省、市、自治區人大通過後執行。第二步,待條件成熟後再實施第一方案。


 
   
列印本頁
好友推薦
發表觀點
相關文章
   
 
版權所有 學習時報社 電子郵件: xxsb@263.net 電話: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大有莊100號 技術支援: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