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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 劉力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化解經濟摩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有效途經。

世界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難免會發生一些摩擦和爭端,發展中國家也不例外。一旦遭遇貿易摩擦,解決的途經無非是兩條:一是雙邊渠道,另一個是多邊手段。顯然,通過雙邊途徑來解決貿易爭端特別是與發達國家的貿易爭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説是很不利的,因為雙邊途徑奉行實力主義,由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和貿易報復能力都處於劣勢,與發達國家通過雙邊談判的辦法來解決爭端無疑是“與虎謀皮”。而目前的多邊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則為發展中國家有效化解國際經濟摩擦提供了較為有利的途徑。

從WTO成立近10年的實踐來看,在涉及發展中國家貿易爭端中,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都是較為公平合理的。無論是作為申訴方還是被訴方,發展中國家的正當利益都得到了較為有效的保護。例如,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的第一起貿易爭端——“委內瑞拉和巴西訴美國汽油規則案”,——便是以發展中國家的勝訴而告終。根據統計,1995-2002年,在WTO已經審結的貿易爭端中,發展中國家申訴發達國家的勝訴率達到了100%。也就是説,如果美國和歐盟違反了WTO規則,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産品進口採取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發展中國家向WTO申訴以後,其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維護。

正是因為WTO的爭端裁決具有很強的公正性,發展中國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性普遍都很高。一些經濟規模較大的發展中國家更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利用者。例如,1995-2004上半年,巴西申訴到WTO的案例高達22起,印度為14起,墨西哥為12起,南韓為11起,泰國為10起,阿根廷和智利分別為9起。

近年來,中國遭遇的國際貿易摩擦越來越頻繁,已經進入了國際貿易摩擦高發期。而且在遇到他國的反傾銷等貿易壁壘時,總是抱怨他國違反WTO規則,卻很少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到目前為止,中國加入WTO已有近三年的時間,但申訴到WTO的案件只有一起(即2002年的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與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發展中大國相比,中國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明顯不夠。面對日益頻繁的國際貿易摩擦,我們必須要轉變觀念,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維護自身的正當利益。

首先,應當實事求是地認識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性質,重視其作用。

其次,要改變依賴雙邊途徑來化解貿易摩擦的傳統觀念,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這一更加優越的多邊途徑。

同時,還必須明確,訴諸WTO不是“麻煩製造者”,而是“麻煩終結者”。國內有人擔心,中國頻繁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會被他國視為“麻煩製造者”,影響中國的國際形象,主張中國應慎重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作為WTO的正式成員,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中國的基本權利,即使頻繁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也是無可厚非的。另外,通過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利用WTO有約束力的裁決,可以“敲山震虎”,對有關國家形成威懾,使之不敢隨意對中國出口採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這樣反而會減少中外經濟摩擦,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

要有效發揮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我們不僅要積極利用,而且要善於利用。根據以往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以及中國的實際情況,今後我們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真學習和研究WTO爭端解決機制,加強WTO專門人才的培養。WTO規則的知識性、技術性很強,其爭端解決過程也需要專門的知識、經驗和技巧。從過去發展中國家的經驗看,人才匱乏成為制約發展中國家參與WTO爭端解決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對於中國來説,這一問題也很嚴重。

第二,建立官民分工協作體制。在應對WTO爭端的過程中,政府和企業既要有明確合理的分工,又要加強聯繫和協作。WTO爭端解決機制不是“民告官”而是“官告官”的場所。國內的企業如果在國外遇到了不公正待遇,不能直接訴諸WTO,而只能把自己的情況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然後由政府部門出面到WTO去申訴。企業一定要盡可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所有有價值的資訊。政府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企業的資訊溝通和引導工作,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要發揮各種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行業組織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與協作渠道。

第三,重視國際合作與協調。在許多情況下,某一WTO成員所實行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不可能只針對中國,而是要損害到多個甚至眾多成員的正當利益。因此,在遇到此種情況時,中國應該加強與有關國家的合作,建立廣泛的“國際統一戰線”,團結起來,“共同對敵”。即便有些貿易爭端和中國的關係不大,我們也不一定袖手旁觀。

另外,中國應該致力於WTO爭端解決規則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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