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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社會責任和法人治理結構 高尚全  
 

●從整個社會來看,具備有傚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才能夠形成實現社會責任分擔的微觀基礎。在此基礎上,政府才可能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制定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以企業的利益為紐帶引導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中國的企業正在形成股東權主導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股東權益正在逐漸被得到尊重,企業的社會基礎責任在強化。但是法人治理結構仍然存在諸如內部監控機制缺乏、董事會與經理許可權劃分不明等問題,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存在逃避社會責任的問題。

●市場經濟條件下最普遍的産權存在形式是“人格化”産權,這種産權是社會形成良好信用關係乃至普遍價值認同的基礎,也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的重要標誌。

●企業社會責任和法人治理結構結合的關鍵點在於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而實施的重點在於産權制度的改革。

在當前的時期,中國的企業正在經歷著深刻的變化。已經有相當部分的企業實現了原始積累,正朝著規範化公司的目標邁進。企業對於社會所産生的作用也越來越大,企業的行為給社會環境帶來了更深層次的影響。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則是決定企業行為最重要的影響因素。

企業對社會有兩類責任

企業對於社會的責任有兩類。第一類是基礎責任。企業對於社會的基礎責任是立足於企業本身的良性發展。企業能夠健康發展,就能夠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就能夠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工作崗位,這是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存在的基本意義,是企業的基本責任。第二類責任是在第一類責任基礎上所連帶産生的其他責任。企業在承擔基礎責任的過程中,必然會産生外部性的問題。這些外部性的問題將對社會産生好的或者壞的作用。大家感受最直觀的例子是環境污染。那麼這些外部性問題由誰來解決?可以由企業來承擔解決的責任,也可以由社會和政府來承擔解決的責任,這應該根據各方所在社會的具體情況,通過制度的安排來實現責任的最優分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第二類社會責任。

為了能夠使企業有效地承擔起應當承擔的責任,需要兩個要件。一是企業具備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政府能夠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制度規則。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根據環境的具體情況,作出科學的公司決策,這一決策符合公司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原則,符合公司的長遠整體利益,因而使得企業的行為是可以預期和控制的。從整個社會來看,這樣具備有傚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才能夠形成實現社會責任分擔的微觀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上,政府才可能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制定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以企業的利益為紐帶引導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是法人治理結構是由經濟體制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所確定的。具體到我國的國情,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就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企業逐漸擔負起其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過程。

改革以來企業社會責任的變化

回顧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特點,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也相應體現出不同的特點。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的社會責任是錯位的。在這一時期,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可以認為是不存在的。企業只是政府的一個分支延伸機構。政企一體,企業承擔了許許多多本來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責任,企業要負責職工的生老病死、職工的住房、職工的子女就學,形成了企業辦社會的現象。與此同時,企業反而沒有承擔起基礎的社會責任,將企業發展的責任放在了政府的身上。這樣的結果使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低下,社會支撐能力薄弱,對於社會責任的承擔只能在低水準上進行維持。

從80年代初改革開放以來,政企分開,企業與政府逐漸分離。在國有企業與政府行政逐漸分離的同時,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出現了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在這樣的治理結構下,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作為企業的實際控制者,竭盡所能採取各種手段從企業中謀取自身的利益,導致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員工、債權銀行等利益受到極大侵害。這樣的治理結構對社會責任的損害,一方面表現在企業盡可能地推卸掉應當承擔的社會基礎責任,大量發生逃稅、造假賬、通過證券市場圈錢、侵吞國有資産等行為,企業管理層對企業不負責任的管理導致國有企業效益下滑,眾多企業無法正常運營、大量職工下崗失業。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的短期行為,對經營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毫無顧忌,大肆污染環境、無節制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這樣低劣的公司治理結構使得政府的各項調控措施失效,無論政府出臺何種政策,企業管理人員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一時期可以認為中國企業沒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90年代末以來,在非公有經濟快速發展、國有企業調整改制等大的背景之下,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正在形成股東權主導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股東權益正在逐漸被得到尊重,企業的社會基礎責任在強化。同時,已經有一定數量的企業完成了原始的積累,開始進入規範化的發展。這些企業更加重視長遠發展,願意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但是這些進展還遠遠不夠,法人治理結構仍然存在諸如內部監控機制缺乏、董事會與經理許可權劃分不明等問題。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存在逃避社會責任的問題。上市公司大量的違規案、頻頻發生的礦井事故,表明企業小股東、僱員、社區等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仍沒有得到足夠的保障。因此,現在的法人治理結構仍待完善。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應著重深化産權制度改革

那麼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呢?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大前提依然是深化體制改革,實現體制創新。再具體來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該著重深化産權制度改革。

深化産權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據産權的排他性和流動性要求,突破原有的觀念束縛和體制障礙,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産權制度,為各種産權提供平等保護和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有利於形成企業産權的多元化,有利於形成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制衡和激勵機制。

深化産權制度改革,首先要加快國有産權管理和運作體系的改革,明確國有産權分級委託的責任體系和相應的激勵機制。十六大已經提出了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基本框架和原則,為深化國有産權制度改革打開了空間。在具體推進這項改革中,一方面應強調對國有資産行政管理的社會監督,各級政府國有産權管理機構應定期向本級人大報告資本或資産運作情況,並向社會公佈;另一方面,國有資産經營機構應成為純粹的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商品或勞務經營活動,在法人地位上控股公司與所控股企業是平等的,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與此同時,國有資本應逐步從競爭性領域有序退出,鼓勵民營經濟進入。從而改善現有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使企業煥發生機。

其次,明確憲法對公民個人産權的保護,“公民個人財産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不可侵犯”已作為普遍的原則和理念寫入憲法。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落實憲法已明確的理念。市場經濟條件下最普遍的産權存在形式是“人格化”産權,這種産權是社會形成良好信用關係乃至普遍價值認同的基礎,也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的重要標誌。對於個人産權的保護使得個人産權能夠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獲得相應的地位,起到應有的作用。

最後,制定和完善有關個人財産保護的法律制度。有效的産權保護,必須有一系列相關法律對財産權利、責任以及遭受侵害後的訴訟、法律適用等內容的明確和具體規定。對於與憲法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該廢止的要廢止,該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特別是應儘快理順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逐步形成較為完備的民法典,使其成為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本經濟關係的重要法律。

在完成上述改革措施後,將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良性修正機制,從而企業能夠逐漸發展壯大,承擔起企業對於社會的基礎責任。政府的各項制度規則才能夠真正發揮效用,才能夠通過宏觀調控和管理使企業承擔起對社會的外部性責任。所以可以講,企業社會責任和法人治理結構結合的關鍵點在於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而實施的重點在於産權制度的改革。因此,為了能夠培育出更多的健康發展的企業,為了能夠使企業群體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我們應該積極推進和深化産權制度改革,建立起更加完善和有效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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