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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任命的“橋梁” 張麗娟  
 

在剛剛過去的一個月中,作為中國政府與美國“國際出庭律師協會”合作的第十屆“中國項目”的參加者,筆者在短短的三周內,參訪了美國夏威夷州與加利福尼亞州的主要司法機構,並與夏威夷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進行了會談。在所有走訪的機構中,令筆者耳目一新同時也是印象最深刻的機構,並不是州最高法院,也不是州立法機構,而是一個似乎還不曾引起我們注意,國內也鮮有關注的機構——司法選舉委員會,一個律師與法官任命機構之間的一座“橋梁”。

根據夏威夷州1978年憲法所確定的司法官任命方式,設立夏威夷州司法選舉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有兩個:一是在出現法官職位空缺時,向法官任命機構推舉候選法官的申請人名單;二是對於現供職法官,如果希望留任法官職位的(稱為請求人,以區別於申請空缺職位的申請人),由委員會對其請求進行審查以作出決定。對於第一項任務,委員會只有建議權,而對於第二項任務,則有決定權。

司法選舉委員會由9名兼職且不領取薪俸的委員組成,為了使委員會免受黨派等政治因素的影響,它的成員任命權類似于法國的憲法委員會但卻又更加分散。九名委員中,州長有權任命三名(三人之中只能有不超過一人為註冊律師),州參、眾議院議長各有權任命一名,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兩名(兩人之中只能有不超過一人為註冊律師),其餘兩名委員從州律師協會常任委員會的委員中選任。因此,總體而言,九名委員中只能有不超過四名成員可以是註冊律師。

同時,司法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不可以競選或者擔當任何聯邦、州或者地方政府的經選舉産生的職位,也不得在政治性管理工作或者政治運動中起積極作用。司法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是6年,並且不得連任。在任期的6年內以及任期屆滿後3年內,委員會的委員不得申請州司法系統的職位。因此,從委員的構成以及任職條件來看,憲法的規定就是要保證委員會的委員應當通過一種非幫派的方式産生,並且保證任何一個政治機構都無力操縱委員會,從而使得委員會可以獨立展開工作。

當有法官因退休、辭職、死亡、被免職而出現職位空缺或者設立新法官職位時,司法選舉委員會就會公開發出職位空缺的通知,邀請有意者向委員會提交潛在申請者名單。之後,選舉委員會進行審議程式,包括調查、面談以及評價。對於每一個空缺職位,司法選舉委員會都要向任命機構提交一個不少於六人的推薦名單。在夏威夷州,有權任命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及巡迴法院法官的是州長。州長應當在30天在推舉的名單中任命其中一人擔任法官,任命須經參議院的同意。此外,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權任命地區法院法官和地區家庭法院法官。同樣,針對每一個空缺職位,司法選舉委員會都應當向首席大法官提交一個不少於六人的候選人名單,首席大法官在30天內從名單中任命一人為新任法官。

司法選舉委員會工作的另一方面,即決定任期屆滿的法官是否可以留任。在法官任期屆滿之前6個月,希望留任的法官作為請求人應當提出留任請求。司法選舉委員會公開留任申請,以尋求決定法官是否應當留任一屆的相關資訊。其後,委員會進行審議程式。該程式同樣包括調查、面談以及評價,最後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

在夏威夷州憲法之下,司法選舉委員會的這些工作程式是機密性的。也就是説,委員會的所有記錄、議程以及所討論的問題,包括所有被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以提交任命機構的候選人名單,都必須是機密的,不能在委員會會議之外進行討論,特殊情況例外。

對於所有希望得到法官職位的申請人以及希望留任的請求人,司法選舉委員會的選擇與決定必須以個人品質為根據。這樣的品質包含著候選人的背景、職業技能與個人品性等多種因素,主要考察的是如下幾方面:1、誠實而正直以及具有道德勇氣;2、法律技能與經驗;3、聰明且智慧;4、富有同情心並且公正;5、勤奮且果斷;6、具有司法稟賦;7、其他司法委員會認為適當的類似品質。

司法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公正、客觀地看待每一位司法職位的申請者或者請求者。在執行委員會工作時,任何委員都不得通過言語或者行為,對基於種族、宗教、性別、祖籍、婚姻狀況、性傾向或者政治關聯的不同,而對申請人或者請求人産生偏見或歧視。同時,司法選舉委員會的每一位委員在執行委員會任務時都要儘量避免利益衝突,每一位委員都要訓練自己的避免利益衝突的意識,並要向委員會報告存在的衝突。申言之,如果一名委員知道委員會中的成員與申請者或者請求人有任何個人、業務關係,或者作為一方當事人或律師與後者有法律上的關係,他必須向委員會報告這一事實,由委員會來決定該委員在討論相關申請者或者請求人的議程中的參與程度。一旦該委員沒有投票,則沒有投票的事實會被公開,委員會會披露他在這一事項上的決定。而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為“司法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們保有著公眾的信任,他們必須要以能使他人對司法選舉程式産生信心的方式來引導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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